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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儿童的那些成年人到底在想什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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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对性侵案件越来越重视,《关于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法律,保护幼童,为未成年人成长筑上一道永久的防火墙。年,上海规定近5年中实施过强奸,猥亵儿童,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行为的违法犯罪人员,将被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职业等行业,年11月,江夏区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按下加速键,这项制度,旨在加强对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预防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的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在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中筑起一道杜绝性侵害的防火墙。首先科普下:

什么是“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

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是指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拟录用人员进行审查,发现拟录用人员具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不得录用。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在职人员是否具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核查,查询发现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禁止其继续从业。

“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有哪些?

是指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工作、服务对象,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包括: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儿童医疗及保健机构,青少年活动场馆以及面向未成年人开放的各种托管培训机构等。

“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有哪些?

包括用人单位的教师、培训师、教练、保育员、医生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也包括行*工作人员,保安、门卫、宿管员、驾驶员、保洁员、食堂工作人员等,以及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成员、监事等虽不直接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便利的其他工作人员。

哪些属于“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

是指因强奸,强制猥亵、侮辱、猥亵儿童,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引诱幼女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被有罪判决、被不起诉、被行*处罚的。

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如何进行查询?

用人单位应当对拟录用人员报告的是否存在性侵害违法犯罪拘留的情况进行审查。用人单位可以到公安机关对拟录用人员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核查并在受理查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人单位,但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除外。用人单位经审查发现拟录用人员有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不予录用。

可为什么那么多人在这种高压的法律制裁下仍然玩火,就像当初上帝不让夏娃吃的那个苹果,宙斯不让潘多拉打开的那个盒子,在强暴的过程中施害者到底是一种怎样的心态呢?其实,恋童癖是一种病,这种病的根源或来自基因。

恋童癖患者对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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