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学位不足、布局不均,幼儿园建设用地不足……一系列学前教育资源的问题牵动人心。针对幼儿教育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广州重新制定的幼儿保育教育立法——《广州市幼儿园条例》于11月27日交付表决。
11月26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上,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邓成明作了《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幼儿园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根据报告,与一审稿相比,《广州市幼儿园条例》增加了幼儿园学位的硬性指标规定,加大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力度,每个镇、街道辖区内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租售公办幼儿园或改变其性质。条例还加强了幼儿园建设用地保障,并增设幼儿园保教正面指引。
焦点一常住人口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
针对目前广州幼儿园学位存在不足及不均衡的问题,以及亟待改善幼儿园布局规划的现状,《广州市幼儿园条例》加强了硬性指标规定。在10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幼儿园布局规划将按照常住人口千人学位数不低于四十座的标准,测算学位需求,结合人口密度、居住分布、人口发展和流动趋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并定期调整。
邓成明在报告中提到,目前广州公办幼儿园学位难以满足全市幼儿的入园需求,应大力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因此,条例也设置条款规定发展公办幼儿园的举措。根据要求,今年广州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需达到80%以上,其中,公办学位在园幼儿数占比达50%。在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广州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个镇、街道辖区内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常住人口超过十万的镇、街道应当按照人口比例相应增加公办幼儿园数量。
此外,街道腾退空间、乡村公共服务设施、中小学布局调整的空余用地、省追加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军民融合战略委托地方经营的军队物业等富余公共资源,优先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售、出租公办幼儿园,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在幼儿园布点不足的区域,区人民政府还可以将空置楼宇、厂房、校舍以及其他闲置资源等改造为符合举办条件的幼儿园。
同时,条例也增加了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条款,以弥补学位不足和多样性不够的问题。
焦点二保障幼儿园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