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白癜风专科医院那里最好工伤保险 待遇不得一次性支付工伤不赔?
摘要:因工外出受伤须考虑与工作的直接紧密联系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和基础,不论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确诊为职业病后,都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权利。◎仲裁说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
事后,当张先生要求公司方面认定工伤时,公司方面却表示还没有为张先生办理工伤保险,而且在这次事故中,张先生自身存在操作失当的情况,所以不应该认定为工伤。◎仲裁说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关系的建立,始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用工之时,所以只要有劳动关系的存在,用人单位就必须无条件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方面以未办工伤保险为由拒绝工伤认定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依法给以张先生工伤赔偿。时报刘纯据《劳动报》报道,综合相关媒体消息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达亿人,9年来累计享受待遇人数达万人。不过,在实施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过程中,许多地方发现,一些*策、标准和程序不够明确,引发了纠纷。
为此,人社部拟定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各地做法不一,有的通过工伤保险保障,有的通过民事赔偿解决。此外,《征求意见稿》提出,退休前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在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部门应当受理。人社部拟明确《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执行争议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达亿人,9年来累计享受待遇人数达万人。不过,在实施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过程中,许多地方发现,一些*策、标准和程序不够明确,引发了纠纷。为此,人社部拟定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外,《征求意见稿》提出,退休前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在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部门应当受理。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不得一次性支付《征求意见稿》明确,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不得一次性支付,以更好地保障劳动权益。
前不久,张先生与老师傅陈某一同外出到某写字楼进行清洁工作,当时张先生还没有经过岗前培训及安全教育培训。据张先生说,陈某安排他清洁一二层楼的外玻璃,由于安全带没有系紧加之操作不当,他从二楼摔了下来,就医花去了9000多元的医药费。此外,张先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已经构成工伤。我国每年都有大批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单位实习。《征求意见稿》规定,全日制普通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到企事业等单位实习,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学生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可通过商业保险等途径予以保障。现在,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选择继续留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暂不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手续。
为了更好地保障他们的权益,进一步规范各地做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这部分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应予受理。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的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待遇。《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是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与其从事的工作有直接的、紧密的联系。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受伤走商业保险我国每年都有大批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单位实习。2009年,教育部等部门曾发文,明确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商业保险制度,以保障他们在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后的权益。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实习学生这方面权益保护应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解决。据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全日制普通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到企事业等单位实习,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学生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可通过商业保险等途径予以保障。现在,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选择继续留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暂不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手续。
目前各地做法不一,有的通过工伤保险保障,有的通过民事赔偿解决。为了更好地保障他们的权益,进一步规范各地做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这部分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应予受理。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的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待遇。在当时条件下,这对保障农民工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而现在,随着社会保险服务络的健全和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异地领取待遇的条件逐步具备。2011年施行的《社会保险法》规定,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今后,社会保险部门将与有关部门配合,进一步完善异地支付等相关*策措施。《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多次工伤事故的,在依法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应遵循就高原则,按照劳动能力鉴定最高伤残级别确定。但在工作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边界条件模糊不清或相关证据不足采信的情况,如有的职工外出工作并无明确的用人单位指派的证明,或虽由用人单位指派,但所受事故伤害与工作无关等。
目前,一些地区工程项目层层转包的情况比较普遍,有的甚至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主体难以确认。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而其所聘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按照谁转包谁负责的原则,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
据人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民工可选择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以解决受工伤农民工回乡后按月领取待遇不便的问题。据此,《征求意见稿》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赔偿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长期待遇不得一次性支付。核定工伤职工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时,若上一年度相关数据尚未公布,可暂按前一年度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和计发,待相关数据公布后再重新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发差额部分。因工外出受伤须考虑与工作的直接紧密联系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和基础,不论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确诊为职业病后,都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视同工伤。《征求意见稿》规定,此种情形申请工伤认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原则上应自职工死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行*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