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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学前教育立法与监督的,外国是这么做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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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行政监管建立在上下级命令服从的关系之上,受民主和法治理论的影响,现代行政监管主要建立在法律规则之上,即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必以有法可依为前提,世界上的主要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学前教育立法工作,立法内容涉及学前教育的公益属性、财政投人、家庭补贴、师资培养、资格准人、监管主体及其职责分工等。

在学前教育的公益属性方面,法国于年就在其《费里法案》中规定学前教育属于初等教育,实行免费教育。英国在其《年儿童保育法》中也规定政府应当为5岁以下的儿童提供免费学前教育。同一时期,日本的《教育基本法》中亦规定国家应当为学前教育提供良好环境、设施配备等。在学前教育的财政投人方面,英国《年度支出秋季审查报告》提出,到年中央政府将在学前教育上,每年投人10亿英镑的资金支持。

美国也于年开展“学前教育发展拨款计划登顶竞赛”,从中央政府提供资金补贴学前教育投人较多、表现突出的地方政府。在政府及部门的监管职责的划分上,英国在《年教育改革法》中将教育管理权集中至中央。《年儿童保育法》则进一步具体规定了地方政府在学前教育中的主要职责,在于执行中央政策和接受国务大臣的监督指导。

年就颁布《学前教育法》的荷兰政府制定了中央、省及地方当局三级管理、权责分明的学前教育体制:中央层面由社会事业与就业部、卫生福利与体育部、教育文化及科学部分别负责学前儿童的保育、福利及教育工作;省级层面则主要负责地方学前教育规划制定、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建立和福利设施建设工作;地方政府则具体负责本地区学前教育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自年美国颁布《经济机会法》推出帮助处境不利家庭中的3-5岁儿童接受学前保育和教育的“开端计划”以来,这一美国学前教育的“国家实验室”日益完善,现已形成由“开端计划办公室”统领规划,财政部、卫生部和儿童家庭管理局分工协作的学前教育质量保障和监督体系。在幼教资格准人方面,日本的《儿童福利法施行令》《儿童福利法施行规则》《教育教员许可证法》,美国的《不让一个儿童落后》等法案中均对教育、保育人员的学历、学习内容及照看教育能力加以规定。

在幼儿安全保障上,美国的强制报告制度,要求与儿童存在密切接触的相关人只要有理由怀疑存在虐童情形时,就必须报告,若知情者未及时报告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或罚款。而一旦成为被怀疑对象,涉事者必须立即停职接受调查,轻则吊销执照,重则有牢狱之灾,疏于管理的学校将被关闭。

英国的网上检举制度规定监管部门收到举报后,要求涉事机构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列出处理计划。日本的开放式幼儿园,则通过视频加密技术和保密约定,允许家长查看幼儿园实时监控画面,对幼儿在校情况进行监督。加拿大的开放式幼儿园则是允许家长随时进园看孩子,间接产生监督的效果。

此外,各国还有一些机构或民间组织,如日本的虐待防止中心、美国的儿童及家庭管理局,会专门对儿童虐待信息情报进行详细地统计、公布,诸如受害者和施害者的年龄、性别、种族等要素都被考虑在内,从而方便人们对虐童现状有一定的了解,促进有关虐童防止的研究和行政。同时,各国还建立了相应的黑名单制度,如在有儿童性侵犯罪前科的人的护照上予以标注“公示”,对有严重儿童犯罪记录的人员处以终生禁止从事与儿童相关行业的“禁止令”,对有犯罪记录人员接近校园的物理范围进行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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