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山东省实验幼儿园让诗词画意陪伴快乐童年。新华社发
据新华社报道,5月4日晚,有网民反映,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一幼儿园教师体罚幼儿,并拍到教师击打多名学生头部的视频画面。5日,民乐县党委、政府第一时间责成县教育局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核查证实,4日下午3时许,老师樊某某组织舞蹈排练期间,对部分幼儿进行了粗暴拉扯、推搡打骂,引起了有关家长的不满。后民乐县教育局对老师樊某某予以解聘;对该校校长王某予以免职,并在全县通报批评;对涉事幼儿进行体检,并做好幼儿心理疏导工作。
这些明显伤害幼儿的行为,一方面给幼儿园老师带来警示,另外一方面也让相当部分的幼儿园老师心生惶恐,感到困惑。面对幼儿不配合教育管理的行为,老师们究竟应该怎么做?幼儿园教师群体作为教师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否也应该像中小学教师一样,享有教育惩戒的基本权利?
据悉,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制定实施细则,并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随后,在00年9月,《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出台,明确了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所应该了解的惩戒情形、惩戒方式以及惩戒的基本目标与原则。01年11月,教育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指出: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以及教育惩戒的基本权利。
幼儿园教师在幼儿园的日常教育工作中,面对孩子言行的不当,是如何处置的?带着这样的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几位幼儿教师和相关专业研究者。采访发现,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行业层面,我国目前在学前教师的教育惩戒权问题上尚缺少明晰的规定,而实践中老师们的行动流于自发状态,所以,常常在感到必需的同时,也会纠结和惶恐。为此,有全国政协委员和专家指出,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当前迫切需要对学前教育教师行为进行明确规范。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刘焱:
对孩子的惩戒不能逾越底线
教育在线:有很多舆情事件让幼儿园老师心生惶恐,生怕自己在幼儿园里直面宝宝的行为哪天被家长诟病上网。而我们的调查显示,很多幼儿园教师认为,作为教育工作者,自己应该与中小学教师一样,拥有“教育惩戒”的权力,对此您怎么看?
刘焱:首先我觉得大部分教师、家长把教育惩戒看作一种禁忌的原因主要是他们可能将教育惩戒和体罚的概念相混淆了。当然了体罚是惩戒的极端,这是我们绝对不允许的,我们谈这个问题前要弄清楚教育惩戒和体罚的界限在哪里。体罚是法律不允许的,不属于我们谈的教育惩戒问题。
而仅仅谈幼儿园老师是否拥有教育惩戒权力的问题,我觉得没有问题,教育惩戒是教师教育权力构成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师这个岗位赋予教师的。但是我们要知道,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力一定要建立在保护学生基本权利之上的。也就是说,教师可以行使教育惩戒权,但是需要在学生合法权利受到保护的前提之下,以“教育”为其唯一目的展开。
教育在线:作为学前教育领域的专业研究者,您是否认可“教育惩戒是达成教育目的的重要手段之一”这种说法?
刘焱:教育惩戒是达成教育目的的手段之一,但不能说是“重要”手段,或者说非它不可。虽然在德育方面我们也有谈到批评教育,但是我们批评孩子的过程是有底线的,要求尊重孩子的人格尊严、生命健康等基本权利。比如国外幼儿园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他们在很多班里都会有一个“Thinkchair”。这个反省椅,就是他们用来纠正犯错误的幼儿的一种方式,他们会让这个孩子到这个椅子上好好想想:你做错了什么?以及老师为什么批评你?这个和我们国内一些幼儿园里老师让孩子单独到小椅子上安静反思一样,都是一种温和的空间隔离方式,并且效果还是很显著的。但是如果同样的空间隔离,你把孩子关进小黑屋,那很有可能就会给孩子的精神带来伤害,这在我们看来绝对是不允许的,因为这种批评、惩戒没有守住“底线”,会以伤害孩子的人格和心理为代价。
所以我认为,目前幼儿园里一些合理且相对温和的空间隔离、口头劝导或者权利剥夺是可以的,但是我们需要牢牢守住底线。作为教育者,我们要清楚地知道:惩戒本身不是目的。
教育在线:我国的学前教育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出台,您认为该法案最终是否有必要像《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那样,对于教育惩戒实施的关键要素作出规范和限定?
刘焱:我觉得这不是一个需要上升到法律层面的问题。大部分群体之所以出现对教育惩戒的一种抗拒或抵触主要有两点原因:主观原因是把教育惩戒和体罚概念混淆了,客观原因是教师行业目前还是没有一个统一、细化的职业规范标准,所以很多老师不太清楚在教育过程中的一些底线。在一些做得好的国家,教师在入职之前其实是非常清楚自己的职业规范标准的,老师们也可以比较好地了解自己的行为底线应该在哪里。比如异性老师接触孩子,哪些部位不能接触,否则,视为性侵。这些都是有清楚规定的。一个明确、统一、科学的职业规范标准是一个行业逐渐成长为一个专业的标志之一,而这也是我们国家目前最缺乏的一点。如果能够在教师培养的过程中就让他们深刻了解这些规范,我相信家长通过舆论反映出来的问题、老师困惑的问题都会从源头上迎刃而解,不需要通过专门的立法来解决。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法学研究专家余雅风教授:
制定规范是对教师和幼儿双方的保护
教育惩戒是学校领域一种制度化的、通过对学生进行具体明确的惩罚使其改过的教育方式。在之前的研究中,我们发现各国都将学前教育排除在这一制度之外。我考虑了一下,可能有以下原因:一是学前的孩子小,难以理解制度化的教育惩戒。二是学前孩子犯的错儿往往极其轻微,不会对教育保育秩序造成影响。三是学前的孩子弱小,不当的惩戒极易对其造成心理和身体的伤害。所以,学前教育对幼儿不好的行为习惯,都是采用其他的教育方式。就像是《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定》中规定的,对学生轻微的违规行为首先是教育,在教育无效的情况下可以惩戒。也即首先通过教育的方式使其改过。但如何对幼儿不好的行为习惯进行“教育”,在他们犯错儿的时候采取适当的教育方式,还是需要有科学的规范,防止教育方式不恰当而侵犯幼儿权利。缺乏规范也会给老师的工作增添风险。同时幼儿园也有必要进行家校合作,联手让孩子从小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全社会也要创造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环境,从而以爱育爱。
来源:《人民政协报》(0年06月01日05版)
记者:徐沛缘贺春兰
版面编辑:贺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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