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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师学前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练习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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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练习题一

一、填空题

1、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2、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幼儿每天的户外活动时间一般不少于2小时。

4、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5、学校设备、设施陈旧老化,或处置使用不当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属于哪种事故类型直接责任事故。

6、《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颁布年份是年。

7、幼儿的语言能力是在运用中发展起来的。

8、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的部门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

9、作为学校设立的条件,组织机构和章程是学校存在的必要前提。

10、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等国家机关通过依法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所实施的一种专门保护措施。

11、学校事故中责任归结的基本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12、《纲要》中提到的五个领域,每个领域都可以提炼出一个关键的能力,艺术是创造能力。

13、《教育法》第八条关于“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14、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15、幼儿园应该贯彻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16、警告、撤职、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制裁方式。

17、《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一规定体现我国教育的公平性原则。

18、我国教育法的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19、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20、对幼儿发展状况评估的目的是了解幼儿的发展需要。

二、名词解释

1、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2)教育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3)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

2、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现行教育法律的相当一部分规定是以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乙方来调整教育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因而具有行政法的属性。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本身就带有行政违法性。所以,行政法律责任是违反教育法最主要的一种法律责任。

3、幼儿为本:幼儿为本即幼儿本位之意,本可以解释为基础、主体、根本、本原、本质、出发点、目的等。幼儿为本一般是相对于设计本位或成人本位而言的,两者之间存在辩证关系。毫不考虑教育对象的极端的社会为本的教育,不仅不会达到教育的目的,甚至根本不能被称之为教育;同样,完全脱离所处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所谓遗世独立的幼儿为本的教育也是不存在的。今天我们倡导的幼儿为本,绝不是反对幼儿教育为社会的需要服务,而是通过培养身心协调、全面发展的幼儿,在既体现幼儿教育的人本取向的同时,又体现幼儿教育自身的社会价值。

4、教育法律规范:每部具体的教育法都是由若干行为规则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每一个行为规则就是一个教育法律规范。

也就是说,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5、正式解释:正式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或官方解释,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对法律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正式解释又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6、权力过程监控化:建立权力行使过程中的监控机制,一方面使各权力主体能按照各自的职责来调整自己的权力行使行为;另一方面能及时纠正各权力主体在权力行使活动中出现的偏差,从而保障学校内部权力的有效运行。

7、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未成年学生的一项基本权利。《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些规定都确定了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利上的平等性。

8、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2)行政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况。

(3)可以对行政法律责任的机关众多。

(4)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需要依据行政程序。

9、损害事实:所谓损害事实,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受害方构成客观存在的确定的损害后果。有损害事实包括对人身的、财产的、精神的或者三者兼有的、政治影响的。损害必须具有确定性。它意味着损害事实是一个确定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虚构的、尚未发生的现象。损害事实是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任何人只有因他人的行为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补救,也只有在行为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10、“两条腿走路”方针:即国家教育部门办园与社会多方面力量办园相结合(包括单位部门办园、集体与个体民众办园),公办与民办两条途径并行。

11、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规范主要分三类: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12、幼儿园教职工基本素质要求: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具有良好品德,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和爱护幼儿,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素养,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心健康

13、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2)行政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况。

(3)可以对行政法律责任的机关众多。

(4)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需要依据行政程序。

三、简答题

1、简述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

(1)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促进心理健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2)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探究能力。(3)萌发幼儿爱祖国、爱家乡、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友爱、勇敢、勤学、好问、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4)培养幼儿初步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该条新增“促进幼儿心理健康”的目标。

2、教育法的适用

教育法的适用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教育法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从狭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运用教育法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概述《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核心理念。

(1)以儿童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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