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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山区教育局公布《深圳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表示,幼儿园能够满足片区3-6岁幼儿入园需求,且具备为2-3岁婴幼儿开展照护服务的班级教室和师资资源的,可以开设托班。
婴幼儿入托年龄应当为24个月及以上。
每个托班婴幼儿人数不超过20人,每个幼儿园托班班级数不超过该幼儿园核定班级数的15%。
婴幼儿与保教人员的配比不高于7:1,每个班级至少配备2名专任教师。
深圳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15号)和《深圳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年)》(深府办函〔〕27号)精神,规范和加强幼儿园内托班的开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各级各类幼儿园举办的面向2-3岁婴幼儿实施保育教育活动的全日制、半日制托班。
第三条幼儿园能够满足片区3-6岁幼儿入园需求,且具备为2-3岁婴幼儿开展照护服务的班级教室和师资资源的,可以开设托班。
第四条婴幼儿入托年龄应当为24个月及以上。进入幼儿园托班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具备相应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离开托班3个月以上的,返回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条每个托班婴幼儿人数不超过20人,每个幼儿园托班班级数不超过该幼儿园核定班级数的15%。
第六条幼儿园托班的保育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儿童,全面发展。遵循2-3岁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