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保育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利川出台方案落实落细涉性侵害违法犯罪 [复制链接]

1#
北京看白癜风疗效好专科 https://disease.39.net/yldt/bjzkbdfyy/

为全面贯彻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近日,利川市检察院积极配合市委政法委,研究制定了《利川市贯彻落实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等12家单位贯彻执行,进一步落实落细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

根据《方案》,成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检察院,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部署落实相关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工作步骤、时间安排,对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拟入职人员开展入职审查,一旦发现相关记录,将不予录用。同时,对已入职人员开展全面核查,发现具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禁止其继续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

该《方案》出台前,利川市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针对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是否涉及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进行了情况摸底,走访了1所技能培训学校、2家保安公司、2家校外培训机构,抽样访谈了家校外培训机构及托管机构、部分幼儿园、儿童游乐场所,将收集的该市近十年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与相关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信息进行了大数据比对。对在比对中发现的有关从业限制制度落实存在的问题,已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并得到有效解决。

下一步,该院将按照《方案》的统一安排部署,在全市教育、医疗机构、未成年人安置和救助机构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在职人员完成核查的基础上,组织对其核查情况进行检察监督,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安全的环境。(杨俊黄丹)小帖士:关于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年8月,湖北省出台《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工作办法(试行)》。

Q1 什么是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

是指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拟录用人员进行审查,发现拟录用人员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定期对本单位在职人员核查,一旦发现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禁止其继续从业。

Q2 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包括哪些?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机构;

(二)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及其他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

(三)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文艺、体育培训(训练)的机构、文艺团体;

(四)儿童福利院、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儿童福利机构;

(五)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及儿科门诊、住院部等医疗机构或专科门诊;

(六)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青少年科技馆、少年儿童图书馆、儿童游乐场等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文化、体育场所、场馆;

(七)面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托管班(午、晚托班,寒、暑托班)、冬夏令营等临时看护机构;

(八)其他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工作、服务对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Q3 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是指?

包括用人单位的教师、培训师、教练、保育员、医生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也包括行政工作人员,保安、门卫、宿管员、驾驶员、保洁员、食堂工作人员等,以及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成员、监事等虽不直接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便利的其他工作人员。用人单位招募的志愿者、义工等,中小学、幼儿园的支教人员,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的支医人员等,参照适用。

Q4 “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具体包括哪些?

是指因以下违法犯罪行为被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生效裁判、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除外)或者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记录:

1.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强奸,强制猥亵、侮辱,猥亵儿童,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引诱幼女卖淫等犯罪行为。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猥亵,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违法行为。

根据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自年6月1日起,查询范围扩大至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内容。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