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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在幼儿园突发状况送医死亡,幼儿园应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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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11日,一名5岁多男童在幼儿园午睡时,突然呕吐,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终审判决,并公布了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除了幼儿园应对上的过错,父母的过错和疏忽也是重要因素。

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民事判决书披露,冯一诺(化名)出生于年,年开始,他在广州一所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就读。年9月11日,冯一诺正常上学。当天中午12时许,冯一诺在幼儿园睡室午休,当时睡室里有一名男老师,两名女老师。其中一女老师一直坐在冯一诺身边。

冯一诺躺下约一分钟,身体开始出现异样,几秒钟后有呕吐物溢出。女老师发现后,站起来想将其头侧抬起,后多次尝试拉他起来,但没有成功。之后,女老师离开睡室,冯一诺独自躺在床上,在场的男老师训斥其他小朋友离开,但没有和另一个女老师上前救助。

女老师离开不到30秒后,和一名女保育员一起进入睡室,保育员对该男童采取了救助处理。之后,幼儿园两次拨打急救电话。十多分钟后,冯一诺被抱进保健室,保育员继续对其进行救助。约五分钟后,他被开车送医救治,但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从冯一诺出现异样,到送医救治,全程约23分钟。

年9月20日,当地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冯一诺符合因呼吸道异物(胃内容物)吸入导致急性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

事发后

冯一诺父母认为:

在儿子呕吐时,值班老师没能及时发现,发现后也没有采取措施,错失最佳抢救时机,导致儿子呕吐物吸入呼吸道,窒息死亡,处理方式明显不当。其父母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费用逾万元。

园方表示:

根据就诊记录,冯一诺自幼患病,且多次住院,存在病史及严重的呼吸道疾病,但其父母一直采取隐瞒的态度,没有如实告知幼儿园。

法院:

法院综合各方面的原因和过错程度,酌情认定冯一诺的监护人与该幼儿园对于其死亡后果的原因和过错程度相当,由双方各自承担50%的民事责任。扣减幼儿园已支付的丧葬费,园方还需支付44万余元。

学前微主编,与+园长共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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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怎么看?

幼儿园应当承担多少责任?

第一,5岁男童,属于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收到人身损害的,除非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报道中涉案幼儿园女老师的一系列行为以及男童被送医救助的时间来看,很难说幼儿园尽到了救助义务,换句话说,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判断幼儿园要承担多少责任要应当结合幼儿园的过错来看。幼儿园未及时救助虽然跟男童的死亡存在关联,但是并不是男童死亡的全部原因。经调查发现,男童的父母隐瞒了男童存在严重呼吸道疾病的病史,这使得幼儿园不能结合男童的体质给予更高的注意义务,同时呕吐也是因突发疾病引起,因而法院认为父母日常养育失当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因而从以上两点来看,法院判决父母与幼儿园各承担50%比较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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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类怎么处理?

幼儿园处理意外事故的10大法则

法则1:摸底排查,制定健康档案幼儿入园时,教师应对所有幼儿的既往病史、过敏史及一些特殊情况有所了解,并进行登记。摸底排查,制定健康档案。法则2:反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告园长和保健医生,根据情况启动应急预案。法则3:第一时间联系家长,并拨打急救电话当幼儿发生意外事故时,教师一定要第一时间与家长联系,并拨打急救电话。法则4:分析责任,分清责任一般要注意检查事故发生的活动场地、活动内容、活动材料等,对与事故有关的儿童、教师或其他人,是谁的过失,教师是否尽到了责任,进行认真了解,要把发生的原因、过程和责任梳理清晰,才能做到依法正确确定责任人,公平处理事故。法则5:和家长坦诚交流在处理事故时,教师要尽量和家长坦诚交流,既要维护儿童和家长的利益,也要实事求是地保护自己和幼儿园的利益。法则6:积极处理,化解矛盾如果在处理意外事故过程中与家长有了矛盾,教师要保持冷静的态度,不要与家长发生正面冲突,避免矛盾扩大或激化。一方面,从法律角度向家长做好事故责任和赔偿解释,另一方面要帮助家长换位思考,理解事故受伤一方的心情,极力化解矛盾。法则7:主动检查,态度诚恳教师要以诚恳的态度,主动检查和反省自己的过失。关于责任事故,教师要深刻反省自己的过失,主动和家长沟通、交流,以诚恳的态度对待家长。法则8:关爱受伤孩子,事后积极补救积极主动关爱受伤孩子。孩子发生意外事件后,无论责任在谁,教师都要用诚恳的态度及时探望、亲近孩子,缓和家长情绪,消除家长隔阂。同时,如果平时对孩子关爱有加,与家长进行过良好的沟通,当孩子出现事故时,就容易得到家长的理解。法则9:完善规章制度,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和完善《幼儿园安全条例》等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事后从事故中总结经验教训,与家长共同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严防幼儿在园意外事故发生;帮助幼儿增强自身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也引导家长注意对幼儿的安全教育。法则10: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教师要掌握有关的法律知识,做到知法、守法。要注意学习有关法律,如教育部、卫生部、司法部有关儿童安全教育和预防事故发生的条例和规定。懂得在必要的时候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

为了帮助幼儿园举办人减少法律上的经营风险,避免受到刑事处罚,今天我推荐一本书给大家——《幼儿园容易忽略的30个刑事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

这本书的作者是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幼教法律事务部主任龙镜峰律师,他曾是高中语文教师,是一名深刻了解教育,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律师,是中国幼教法律事务领域的先行者。

在举行幼儿园安全法律培训的过程中,龙律师发现:

1、部分幼儿园的管理者和教职工对幼儿园的安全责任意识不够强,仍抱持着侥幸心理实施教育和管理行为;

2、部分幼儿园管理者和教职工对事故的法律后果的认识也不准确,误认为发生事故后只需要作出经济赔偿就可了事,不知道幼儿园的安全事故也会带来刑事责任风险。

本书根据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过失犯罪、故意犯罪和补充罪名,每个部分分为十章,具体地每章又有法条引用、法理综述、理解与应用(结合案例)、判例警示、判例评析、预防点拨以及幼儿园自查清单提示。

大咖推荐

华夏前程教育科学研究院副院长、中国早教论坛秘书长孙刚:

“幼儿园里所有安全风险中最严重的是刑事法律风险,幼儿园里所有法律责任中处罚最严厉的责任是刑事责任,“生命不保,何谈教育”,保护孩子安全,就是我们幼教工作者的首要责任”。

中国基础教育与学前教育培训中心主任桂晓云:

“本书让我们警醒:幼儿园安全事故导致众多幼教投资人、管理者、教职工承担了刑事责任;现实佐证了我们只懂教育远远不够,还要置身其中做教育。如何让幼教管理者在做教育的过程中知法、懂法、守法,避免一不小心就犯法?本书皆有详尽注解”。

好园长社区联合创始人张哲:

“看到书上的案例,震惊于本应是一方净土的幼儿园竟然也会发生刑事案件,更震惊于幼儿园里的刑事案件竟然如此触目惊心,每一位幼教人都应当好好阅读这本书,它关乎你的安全,关乎你的自由,关乎你的家庭幸福”。

广州市百幼天使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创办人胡旺:

“安全管理工作是幼儿园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关乎幼儿园生存和发展的头等大事。安全无小事,须心生敬畏,才能更好地做好保教服务,守护祖国的未来茁壮成长。本书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出发,有综述有应用,有分析,有点拨,条理分明,层层递进,是幼儿园法律风险管理的实效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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