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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利好苏州优先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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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苏州市人民*府发布《市*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优先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鼓励现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在满足辖区内3~6岁儿童入园需求基础上,创造条件增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对部分托育机构给予不低于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全市范围内推进“医育结合”托育服务模式,建设智慧托育管理服务平台。

1.新建居住小区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

《意见》提出,到年,每千常住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每个街道(镇)至少建成一个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水平整体提升。

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的标准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对已建成无托育服务配套设施的居住区,在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的配套标准予以补充完善。对婴幼儿数量较多、托育服务需求较大的地区,应适当提高托育服务设施用地比例。支持利用商业、办公、工业、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和仓储存量房屋等建设托育设施,实行过渡期*策。

鼓励发展一家示范性托育机构带动多家嵌入式社区、企事业单位普惠托育服务点共同发展的“1+N”托育服务模式,试行“一照多址”改革,已完成登记和备案的营利性托育机构,在同一县级市、区行*区域内建设运营“1+N”普惠托育服务点,可不需要注册分公司,经登记部门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后,在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中申请新增备案。

2.支持物业企业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意见》明确,推进“物业+托育”,支持物业企业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各类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中开辟建筑面积不小于平方米的场地用于托育服务。优化社区托育设施与村(社区)*群综合服务中心、文化体育卫生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

优先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年后新建、扩建幼儿园的,将开设托班纳入幼儿园规模设计规划配套建设之中。鼓励现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在满足辖区内3~6岁儿童入园需求基础上,按照托育服务规范,创造条件增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

优先支持产业园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单独或联合专业机构共同举办等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结合“职工亲子工作室”创建活动,倡导有条件的地区、用人单位从为职工提供子女寒暑托班等服务延伸到托育服务。所需资金主要由行*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工会经费可作补充。

推进“医育结合”托育服务模式。新医院,应同步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充分发挥卫生专业优势,促进儿童早期发展、婴幼儿健康管理、儿科医疗服务与托育服务融合发展。

3.对部分托育机构给予不低于10万元一次性奖励

《意见》指出,社会办托育机构不高于普惠托育服务价格收托适龄婴幼儿,按托大班、混龄班不低于元/人/月,托小班不低于元/人/月,乳儿班不低于元/人/月给予普惠托位运营补助。

对在全大市范围内连锁经营(同一投资主体)3家及以上托育机构,或1家托育机构收托婴幼儿在人以上的(包括“1+N”服务模式),给予不低于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参照《关于调整苏州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职工将3岁以下婴幼儿寄托于通过备案的托育机构,可向用人单位申请报销保育教育费。

对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4.将保育师、育婴员等职业(工种)纳入*府性培训补贴范围

托育人才培养方面,建立托育从业人员职前职后一体化培养培训体系,实现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落实每年不少于一定课时的综合技能培训,其中职业道德教育需满足一定课时。将保育师、育婴员等职业(工种)纳入*府性补贴培训范围。

研究出台托育人才奖励*策,备案托育机构每年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10人及以上(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除外),且履行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均满1年及以上的,以及招用本市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且缴纳社保满6个月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推进建设苏州市智慧托育管理服务平台,在优化服务、监督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作用,实现*府、市场、机构、家庭的信息互联互通,促进供需双方对接,增强精准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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