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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南京市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人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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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

南京市发改委、教育局、财*局

发布

关于调整南京市幼儿园收费*策的通知

江北新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发改委、教育局、财*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市普惠性幼儿园健康可持续发展,建立合理成本分担机制,改善办园条件,提升办园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10号)、《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9号)、《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价费〔〕6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幼儿园收费*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育教育费收费*策

(一)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府指导价,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公办教办园省级示范园每生每月不超过元,省优质园每生每月不超过元,市优质园每生每月不超过元,合格园每生每月不超过元。

(三)差额拨款或者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以及部队、高校、企业(国有集体)、街道、社区举办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在以上同等级公办教办园最高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在以上同等级差额拨款或者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五)部队幼儿园招收地方人员子女,按照中央*委*治工作部干部局《关于做好年度*队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六)幼儿园在寒假、暑假和新学期开学的当月,保育教育费按日收取。幼儿园在寒假、暑假期间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育教育按日计算,其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可在平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二、报销与减免*策

(一)职工子女入园,幼儿是南京市户籍的,可凭保育教育费票据向家长所在单位每人每月报销元(由父母双方单位负担)。

(二)在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免收保育教育费;在其他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按50%减免保育教育费。

(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元,其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孤儿和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补助按基本标准1.5倍发放(即每生每学期元)。

(四)农村办园点幼儿保育教育费减免每生每月元,每年按10个月减免,农村办园点收费标准不足每生每月元的,按实减免。

三、相关要求

(一)保育教育费实行*府指导价的公办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会财*部门核定(附件1);保育教育费实行*府指导价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会教育部门核定(附件2);保育教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自行制定并报区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附件3),收费标准应保持稳定,原则上调整周期不得少于3年。

(二)市、区价格、教育、财*部门应当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管,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及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管理*策。

(三)幼儿园应当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门户网站等形式,对外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优惠*策、执行时间、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四)幼儿园提高保育教育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插班生保育教育费按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幼儿园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本通知适用于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北新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幼儿园收费*策。

(六)本通知自年秋季新入园的幼儿开始执行,原在园幼儿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以往幼儿园收费管理*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关于调整南京市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号、宁教财〔〕20号、宁财综〔〕号)、《关于我市幼儿园收费*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费〔〕号)同时废止。

综合/南京市发改委

来源:江苏新闻

本文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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