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救助谁、怎么救?
社会救助是民生保障的最后一道“安全网”。
市民*局局长朱勤皓说,本市社会救助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率先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率先开展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率先实现城乡社会救助标准的统一。经过多年努力,本市社会救助制度体系逐步建立、完善,但也存在着*策“碎片化”、制度层级偏低等问题,亟需制定一部统一的社会救助地方立法。
哪些人是社会救助对象,该对他们实施怎么样的救助?今天,《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首审。
救助谁:社会救助覆盖面扩大
年5月1日,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正式施行,第一次以行*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具体内容。
《条例(草案)》共有八章五十三条,明确了本市社会救助的6类对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特困人员、自然灾害受灾人员和临时救助对象,回应了“救助谁”的问题。
朱勤皓说,与《暂行办法》相比,《条例(草案)》对本市社会救助实践中增加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两类对象一并予以明确,体现了本市社会救助覆盖面的进一步扩大。
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本市将救助对象分为三个梯度。第一梯度是低保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本生活困难。第二梯度是低收入困难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的收入标准,基本生活可以自我保障,但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存在一定困难。第三梯度为支出型贫困家庭,主要因患病、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
怎么救:明确6类对象的救助内容
《条例(草案)》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救助以及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临时救助的具体内容和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
朱勤皓说,此次立法明确了6类救助对象的救助内容,解决了“怎么救”的问题。对低保家庭,除按照其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外,根据家庭需要实施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
另外,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大重病患者,通过配发实物或者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上世纪90年代以来,本市实施粮油帮困制度,对低保家庭中学龄前儿童及中小学生、大病重病患者、重残无业人员以及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施实物帮困,保障他们基本日常生活所需的油、米、糖。年,在低保标准调整中,对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提高保障标准到低保的1.3倍。对低收入困难家庭,主要提供专项救助,解决他们在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存在的困难。
对支出型贫困家庭,因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过大,导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给予基本生活救助;有医疗、住房等特殊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专项救助。
对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和生活照料服务、开展疾病治疗,并办理丧葬事宜,其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已满16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保障其接受教育,并继续享有其他救助供养待遇。
流浪乞讨给予临时食宿、协助返回等救助
本次立法明确了四类专项救助的对象和内容。医疗救助主要针对低保家庭成员、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救助方式包括资助参保、门急诊救助、住院救助、住院押金减免。另外,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在紧急救治期间(一般不超过72小时)发生的费用给予疾病应急救助。
教育救助主要针对低保家庭成员、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特困人员以及残疾儿童,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学费(保育教育费)、课本和作业本费、伙食费、住宿费、课外教育活动费等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住房救助根据城镇和农村采取不同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主要通过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配租廉租住房实物房源等方式给予救助;对农村居民,主要是给予相应的危旧房改造资金补助。就业救助主要针对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主要方式是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
此次立法规定了鼓励就业的措施,明确了就业和救助的联动机制。从服务角度讲,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从鼓励措施讲,对申请家庭中有实际就业行为、月劳动收入达到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成员,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部分的收入进行“收入豁免”,不计入家庭收入。另外,低保家庭中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实现就业,导致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发生变化,主动申报收入变化情况的,实施“救助渐退”,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享受相应的社会救助待遇。
对自然灾害救助人员,针对自然灾害发生后和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明确了具体的责任和措施。对临时救助对象,主要是发放救助金,解决临时性的困难。其中符合流浪乞讨条件的,由救助站给予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一旦吸*、*博,拟停止社会救助
《条例(草案)》明确了与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相关的标准制定、定期核查、信息共享交换、信息公开、信息保密、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职业保障等管理与服务措施。
社会救助并非一次申请,终身享受,要根据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进行动态管理。第四十二条明确了*府定期核查的义务和停止社会救助的6种情形,比如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拒绝配合对其家庭人口、收入、财产、支出等状况进行核查的;
社会救助主要是保障基本生活,一经发现社会救助对象有吸*、*博等违法活动和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的高消费行为,要依法停止其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主要承担*府的救助职责,直接面向一线困难群众,工作任务重、责任大,经常面对部分申请人或救助对象的不理解,甚至遭遇辱骂、殴打等威胁,身心压力大,队伍流动频繁。为稳定社会救助工作队伍,《条例(草案)》明确要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
《条例(草案)》明确了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行*责任,以及违反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管理规定和骗取社会救助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在此基础上,对实践中存在的无理取闹或者以威胁、暴力等方式干扰社会救助工作的行为,明确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条例(草案)》明确将具有骗取社会救助和干扰社会救助工作等严重违法情形的人员有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惩戒。
链接
第四十二条(定期核查与停止救助)
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已经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个人是否符合社会救助条件,定期进行核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对已经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个人停止救助: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
(二)不再符合相关社会救助条件的;
(三)拒绝配合对其家庭人口、收入、财产、支出等状况进行核查的;
(四)存在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的;
(五)个人在救助期间参与*博、吸*等违法活动的;
(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