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发展学前教育有了法律依据。《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9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年1月1日起施行。
针对农村学前教育资源不足、发展不均衡的问题,《条例》加大了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扶持力度,缩小城乡差距,补齐农村学前教育短板;同时对弱势群体接受学前教育给予特殊保护,更加注重在立法上彰显民生情怀。
《条例》第十八条对完善农村幼儿园布局作出规定,并要求“每个乡镇应当至少举办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充分发挥指导辐射作用,将我省目前实行的“镇村一体化管理”模式上升为法律规范。
第五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投入,在教师配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给予扶持,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农村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幼儿园不得歧视或者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园。在同等条件下,残疾儿童优先进入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孤儿、残疾儿童和符合规定条件的贫困家庭儿童免收保教费,所需经费纳入财*预算。”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张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