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前教育资助。向在我市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公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内就读的低保家庭儿童、特困供养儿童、孤残儿童、农村脱贫家庭儿童(原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儿童)等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提供保育教育和生活费资助。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元(从年春季学期起)。注:在外市州、外省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需向就读学校申请资助。
2.学前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向在我市除县城以外的农村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和经教育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许可的农村民办普惠性学前教育机构就读的儿童提供每生每天3元钱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元/生.年。
3校内资助。学前教育机构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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