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司法局就《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在市*协征求意见建议。部分*协委员通过“*协直通车”等履职平台参与立法协商,提出意见建议。
委员们认为,为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的权利,规范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实施,促进学前教育事业与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有必要根据有关法律、行*法规,结合上海实际,制定相关条例,对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依法进行支持保障、监督管理等。
《条例(草案)》中的“学前教育”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至入小学前的儿童(以下称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托育服务”指由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托育机构对三岁以下婴幼儿,以及社区托育点对一岁以上三岁以下婴幼儿实施的照护和保育。委员们认为,考虑到学前儿童的生理特点,无论如何定义学前教育,高质量的照护和保育应是学前教育的有机组成和重要部分,建议提高公办幼儿园托育质量,普及学前教育。
《条例(草案)》明确,市规划资源、教育部门根据本市人口、公共服务资源、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需求状况等因素,明确本市幼儿园及其托班建设用地标准和要求,将幼儿园及其托班设施布局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区和乡镇人民*府负责相关专项规划在本行*区域的推进落实。委员们认为,应特别增加“扶持远郊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学前教育事业,给予相应*策支持”相关条款。
《条例(草案)》明确,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广泛开展公益宣传,倡导科学育儿理念,营造尊重、关心、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委员们认为,为提升公益宣传效能,可将“倡导科学育儿理念”修改为“加强科学育儿理念和知识的传播,尊重儿童的个体差异”,并增加“少儿合法权益保护”宣传。
《条例(草案)》明确,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教育活动,托育机构应当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幼儿园和托育机构不得使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学前儿童开展学科类培训。委员们对此表示认同,鉴于很多教培机构采用公司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开展业务,委员们建议将相关条文修改为:“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开展培训教育的机构、组织、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学前儿童开展学科类培训,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内容。”
《条例(草案)》对保育教育从业禁业作了严格规定,委员们认为,其中具体禁止情形分类存在交叉,建议予以重新细化,按照犯罪记录、违法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精神疾病(史)、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有其他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工作情形等分类。并增加相应定期核查和处理机制,防止人员入职后在岗期间出现相关情形,侵害儿童权益。除了专业技能,应将身心健康纳入必需的准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