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燕明)为加强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国家卫健委近日发布《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标准》规定,托育机构的房屋装修、设施设备、装饰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应当配备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应当设有室外活动场地,配备适宜的游戏设施,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保育人员应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保健人员应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
托育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合理配备保育人员。《规范》规定,尊重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托育机构应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
托育机构应科学合理安排婴幼儿的生活,做好饮食、饮水、喂奶、如厕、盥洗、清洁、睡眠、穿脱衣服、游戏活动等服务;应建立照护服务日常记录和反馈制度,定期与婴幼儿监护人沟通婴幼儿发展情况。
托育机构应按照有关托儿所卫生保健规定,完善相关制度,切实做好婴幼儿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做好室内外环境卫生;应坚持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发现婴幼儿身体、精神、行为异常时,应当及时通知婴幼儿监护人;应建立卫生消*和病儿隔离制度、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婴幼儿健康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