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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0/27 17: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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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作为培育下一代的贡献者,理应享有带薪休假国家*策,那么在幼儿园照顾幼儿的重要一线幼教工作者——保育员,是否同样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呢?目前,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何平衡作为用人单位的幼儿园与劳动者保育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事关幼儿保教工作的有序科学开展。

王某于年10月份入职原告婺源县某公立幼儿园,担任保育员工作,双方签订了多份劳动合同,每年的8月份均不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间内,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年2月1日起至年7月31日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王某未与幼儿园方续签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

双方因经济补偿金、工资等支付问题发生劳动争议,王某便向婺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并获支持。后幼儿园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王某于年10月进入婺源县某公立幼儿园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王某与婺源县某公立幼儿园的劳动关系自年10月起建立至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即年7月31日止。虽然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了多份劳动合同,将每年的8月份不计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间内,但劳动合同是具有一定人身依附关系的继续性合同,劳动关系建立后,双方均应当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不间断的连续履行,劳动者应当连续性的提供所担任职务内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为此连续性的支付相应报酬。因此,婺源县某公立幼儿园应当支付王某劳动关系期间的每年8月份工资。虽然王某在每年8月份未提供正常劳动,那是因为幼儿园单位行业的特殊性,每年8月份为放暑假期间,但不能因此否定双方劳动关系的连续性,婺源县某公立幼儿园将每年8月份不计入劳动合同期间内,是规避自己义务,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故婺源法院判决幼儿园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支付王某自年-年每年8月份的工资。(徐攀)

本文来源:上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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