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深圳市教育局获悉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幼儿园办学行为
改善办学条件
加强幼儿园管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深圳市教育局制定了
《深圳市幼儿园设立标准》
(以下简称《设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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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截图
《设立标准》规定,幼儿园办学规模不宜超过12个班,全体保教人员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9,每班至少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者3名专任教师,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深圳特区报记者杨少昆摄
《设立标准》共19条,分别从幼儿园选址、办学场地、人员配备等方面对新设立的幼儿园做出规定。《设立标准》规定,幼儿园办学规模不宜超过12个班,每班幼儿人数不得超过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混合年龄编班30人。全日制幼儿园每班至少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者3名专任教师,寄宿制幼儿园应在全日制幼儿园基础上每班增配1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
△深圳特区报记者杨少昆通讯员郑建红摄
在幼儿园人员配备方面
《设立标准》明确指出
幼儿园应当依法聘用
具备相应岗位从业资格的教职工
根据服务类型及办学规模
配备数量适宜的教职工
全体教职工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7,全体保教人员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9,全体专任教师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15。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五年以上幼儿园教师或者幼儿园管理工作经历,持有教师资格证,经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园长岗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设立标准》
自年12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深圳市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标准》
(深教规〔〕2号)
同时废止
原标题:《《深圳市幼儿园设立标准》出台,全体保教人员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