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近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教委共同制定并印发了《天津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的收费行为进行规范。《实施细则》对幼儿园的收费项目、收费性质、定价形式和程序、退费方式等做了具体规定。
据了解,幼儿园可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寄宿制幼儿园可收取住宿费。除上述费用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在保教费以外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根据《实施细则》,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保育教育费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在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基础上,按等级核定。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不高于最高标准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应遵循“确有必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统一收取。
《实施细则》还对“退费”作出了详细规定:
公办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按月收取保育教育费或住宿费,不得跨月预收。民办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育教育费或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因故退园、转园的,累计出勤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应当退还当月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的一半;累计出勤天数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不退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当月全部缺勤的,退还当月全部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幼儿在园期间伙食费按实际缺勤天数退还。
此外,根据要求,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办园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
幼儿园调整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标准应当自新学年起执行。
幼儿园提高收费标准的,应当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新标准执行。
来源
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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