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默(北京大学中国教育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
接受有质量的托育服务对婴幼儿的认知、语言和交流能力的发展有促进作用,对此已有研究证实。不过当前,因托育市场集中在发达城市,服务的对象也主要是城市儿童,托育对于城市打工家庭和农村家庭来说多不可及。已有研究指出,0~3岁流动和留守儿童因缺乏高质量的陪伴和亲子教育,在认知、表达和社交能力方面已经远远落后于城市儿童。而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相关数据,中国0~3岁流动及留守儿童达多万人。
针对该群体的托育问题,有必要将城市流动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分开讨论和考虑。对于城市流动儿童来说,其父母因维持生计将大部分时间和精力投放在工作上,无暇与孩子进行有质量的亲子互动,加之城市相对昂贵的托育服务使他们望而却步。因此,对于城市流动儿童的家庭来说,他们面临的难题,主要是托育服务可负担性的问题。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多集中在中西部地区,该群体面临的最主要问题是隔代教养。年国家民政部的调查数据显示,96%农村留守儿童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照顾,4%则由其他亲戚朋友监护。隔代教养对婴幼儿的发展非常不利,通常产生教养观念落后、教养行为不科学和轻非认知教育等问题。当前我国绝大部分农村地区尚未建立婴幼儿保育服务体系,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而言,他们首先面临的是托育服务的可获得性问题。另外,笔者在西部农村调研中还发现,即使孩子到了该上幼儿园的年龄,如果家里有老人看护,父母也不太舍得每月花费元让孩子接受幼儿园教育。因此,农村家庭也同样面临托育服务可负担性的问题。
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的基本原则。家庭固然要对婴幼儿照护要负主体责任,但流动和留守婴幼儿的照护主体大多为学历低、教养意识薄弱的群体,很难做到家庭为主的照护服务。因此,地方政府应“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不同群体的可担负性和可获得性。
从国际经验来看,政府应重点保障弱势家庭子女享受托育服务的权利。我国区域间和城乡间的经济实力依旧差距较大,发达地区拥有大量的流动儿童,欠发达地区面临庞大的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因此不宜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的免费托育服务制度设计,应当依据地方经济和教育投入水平建立分地区、分对象、不同免费性质的托育服务模式。
具体来说,在我国经济发达省份的发达和中等市县,可建立瞄准性的、有条件性的免费制度,依据市县的实力为低收入家庭提供1~3年不等、免费时长不一的保育服务。此举或将让更多在城市打工的家庭愿意将孩子带在身边,减少农村留守儿童的比例。在经济发达省份的落后市县,或可建立普及性的、有条件的免费制度,为某一特定年龄组的所有孩子提供免费服务。在经济欠发达省份的落后市县,尤其是农村地区,或可建立普及性的、无条件的免费制度,省级政府可法定提供0~3岁托育服务及其服务时长,市县政府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可提供的免费时长。至于农村地区面临师资队伍的稳定和质量问题等挑战,则需要各地政府强有力的配套政策支撑。
《光明日报》(年06月07日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