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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2/25 18: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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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宁波市检察院与共青团宁波市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宁波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入职人员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了解,宁波是我省首个出台相关办法的设区市。

近年来,宁波市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呈现逐年递增、被害人低龄化、重犯率较高等特征。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个别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人员,如学校或培训机构工作的教职员工、保安等利用其职业的便利实施侵害,这些人员一旦作案,往往时间长、次数多、隐蔽性强,后果十分恶劣。加强源头预防势在必行。

12月12日,宁波市检察院与团市委、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建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体育局共12家单位联合签发了该《办法》,旨在通过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入职人员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查询,切断部分潜在犯罪人员密切或单独接触未成年人的途径,持续净化未成年人求学、生活等环境,并对潜在违法犯罪人员形成威慑,从而降低全市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发率。

根据《办法》,“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培训、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单位、组织、机构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人员”包括教师、培训师、教练、保育员、医生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也包括虽不直接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便利的其他工作人员。

《办法》还明确了性侵害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指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强奸,强制猥亵、侮辱,猥亵儿童,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引诱幼女卖淫等犯罪行为,依法被判处刑罚或被决定相对不起诉的,以及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猥亵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人员。

《办法》规定,共青团、教育、人社、卫健、民政、体育、文广旅游等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单位及主管部门,在拟录用工作人员前,应当到本辖区的基层检察院查询拟录用人员在近10年内有无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相关负有未成年人保护、监管责任的单位持单位执照或者证明也可直接到检察机关申请查询。对于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也可按规定逐步进行核查和处理。如果发现相关人员在近10年内存在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不予录用。

与上海、江苏等全国其他地区对性侵记录查询制度的探索相比,宁波此次出台的《办法》呈现四大特点:

1.法律监督及时:相关单位直接到检察机关查询,更加有利于检察机关及时开展法律监督;

2.查询范围扩大:通过与公安机关的密切合作,将查询信息的地域范围从宁波扩大至全国;案件类型方面,在刑事犯罪的基础上增加了行政违法案件,确保查询准确性;

3.单位协作紧密:《办法》明确了各会签单位的工作内容及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确保查询机制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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