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清末民族危机的不断加重,一些有识之士逐渐意识到“少年强则国强”。为此,新文化运动前后忠君重道等传统少年儿童培育思想遭到了猛烈抨击,“儿童本位”主义等教育理念得到快速传播和实践,中国现代少年儿童保护和培育观念逐步形成。在此大背景下开展革命斗争的苏区立法工作者为了进一步保护和培养苏维埃事业的接班人、促进苏区社会建设和革命战争,开展了苏区少年儿童权益保护立法探索和实践。
作为苏区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苏区少年儿童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以苏维埃宪法为根本和基础,苏区教育、劳动、婚姻家庭、刑事等领域的法律文件及其他苏区政府机构出台的政策、规范性文件等为主体,从苏区少年儿童群体自身特点及苏区实际出发,充分体现出苏区少年儿童权益法律保护的优先性、特殊性等,为苏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提供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保障,也为当前少年儿童权益立法工作的完善提供了历史镜鉴。
苏区少年儿童权益保护立法的主要内容
苏区虽然没有制定关于少年儿童权益保护的专门法,但却在开展苏区教育、劳动、婚姻家庭、刑事等领域的立法工作时,围绕少年儿童的教育、劳动、财产、刑罚等问题制定了诸多法律文件,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教育立法领域
教育权是少年儿童享有的重要的一项权益,也是促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各级苏区政府对此尤为重视。总体来说,围绕少年儿童的教育问题,苏区立法工作主要凸显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践行新型教育理念。有别于封建社会和国民党统辖的少年儿童教育为统治阶层培养人才的理念,苏区开展少年儿童教育的一方面是为了促进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年2月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小学校制度暂行条例》就提出苏维埃政权下的小学教育,要发展儿童的创造性和自治能力,儿童在学校,当有自己的组织和独立的活动,教育者只站在领导地位。另一方面则是为了提高工农群体的文化水平,让他们更好地当家作主。年9月《红色中华》刊登的《苏区教育的发展》一文就提出“工农和他们的子女,有享受教育的优先权,苏维埃政府用一切方法,来提高工农的文化水平”。
突出教育的免费性。对少年儿童施行免费的义务教育这一要求在苏区各类教育法律文件得到广泛体现。年3月颁行的闽西《保护青年妇女条例》就明确规定,六岁以上的男女小孩,由政府予以免费教育。同时,对于红军子弟,除了免除其学费,各级苏区政府还会给予额外补贴。年2月中央政府内务、教育人民委员部发布的联合通知就规定“凡是在服务期间的红军子弟入校读书的,由乡优待红军家属委员会,于优待红军家属的基金中抽取一部分,作为津贴纸张、笔墨、书籍等费,每名每学期津贴大洋二角五分到三角,交由乡教育委员会代购书籍纸笔等文具发给红军子弟”。
强调教育的普及性。苏区在施行义务教育时,尽可能让所有符合条件的少年儿童都能入学,“要对于一切儿童不分性别与成分差别,皆施以免费的义务教育”。为此,年4月颁布的《小学管理法大纲》还要求“每学期开学前十天至十五天,即须组织招生委员会”,其任务就是“发动全学区的群众,号召他们送学龄儿童入学,尤其要使得已经超过八岁的儿童来插班”。
加强对义务教育实施的监管。对于破坏义务教育的各项活动,苏区予以坚决打击。年3月发布的《江西省第一次教育会议的决议案》就提出“要动员群众对于反革命的破坏教育的阴谋,加以无情地打击”,并要求对苏区各类小学的办学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将各乡一切小学校(初级的及两级的)加以严格的审查,详细地报告省及中央教育部”。
(二)劳动立法领域
在旧社会,少年儿童严重缺乏劳动保护,“中国童工的采用,事实上是全无限制的,十岁左右的童工数量的发展殊足惊人。多数工厂(如火柴厂、纺织厂)雇用六岁至八岁的童工更是常事”。为了改变这一局面,各级苏区政府纷纷通过立法对少年儿童的劳动环境、时间和待遇等进行规范:
缩短少年儿童的劳动时间。年5月通过的《劳动保护法》就提出“未成年工人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六小时”。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宣言》则进一步细化为“青年工作八小时,童工工作四小时”。
改善少年儿童的劳动环境。年5月发布的《劳动保护法》就规定“妇女与未成年工人禁止做夜工及额外工作”。而年11月发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则进一步强调“凡某些特别繁重或危险的工业部门,禁止青工女工及童工在那里面工作”。
提高少年儿童的待遇。苏区劳动立法普遍要求参加劳动的少年儿童工资、津补贴等应该与成年人相同。年5月通过的《劳动保护法》就提出“妇女、未成年工人及成年工人同样,应得同样工资”。而年10月重新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还规定一旦被保险人死亡或失踪,其“未满十六岁的子女兄弟及姐妹”可以领取补助金。
(三)婚姻家庭立法领域
在旧中国,儿童被当作家庭的私有财产,其人身和财产权益都被漠视。为了改变儿童的这一处境,苏区通过婚姻家庭立法实现了对少年儿童的保护。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废除童养媳制度。年3月颁布的闽西《保护青年妇女条例》中就规定“废除妾媵童养媳制度”。而年11月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则再次强调“禁止童养媳”。
禁止遗弃虐待少年儿童。年11月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对离婚之后小孩的抚养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离婚前所生子女归男子负责抚养,如男女都愿抚养,则归女子抚养;哺乳期内小儿,归女子抚养”“愿养小孩的新夫,必须向乡苏维埃或城市苏维埃登记,一经登记后,须负抚养成人之责,不得中途停止或虐待”。另外,年4月重新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还对离婚后小孩的抚养权归属作了补充“年长的小孩,同时须尊重小孩的意见”。
保障家庭中少年儿童的财产权。年11月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就规定“小孩分得的田地,田地随小孩同走”。同时,该法还规定,离婚时“在结婚满一年,男女共同经营所增加的财产,男女平分,如有小孩则按人口平分”。
确保非婚生子女在家庭中的权益。旧社会中非婚生子女身份尴尬、地位低下,为了全面保护少年儿童的各项权益,苏区婚姻立法中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给予了保护。年4月重新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就明确规定“一切私生子女得享受本婚姻法上关于合法小孩的一切权益,禁止虐待抛弃私生子”。
此外,为了保障苏区少年儿童的身体健康,各级苏区政府还联合医护、保育、家庭等开展了卫生防疫工作,并予以立法保护。年2月颁行的《托儿所组织条例》就规定“托儿所的房子要选择比较清洁,光线充足及空气好的地方”,要“责成卫生机关经常派人检查托儿所的卫生和小孩身体的健康”“小孩进托儿所时,看护人必须给他洗脸或洗身,饭前要洗一次手”。
(四)刑法领域保护
针对少年儿童群体存在的合法权益易受侵犯、危害结果易造成心理和身体的双重伤害等特点,苏区立法工作者制定了不同的刑罚措施:
从重处罚侵犯少年儿童合法权益的犯罪分子。年颁行的《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就规定“对未满十二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等至五等有期徒刑”“奸未满十二岁幼女者,处死刑至二等有期徒刑”。
坚持教育感化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减轻对少年儿童犯罪人员的处罚。年4月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就规定“年龄在十六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本条例所举各罪者,得按照该条文的规定减轻处罚;如为十四岁以下的幼年人,得交教育机关实施感化教育”。
苏区少年儿童权益保护立法的主要特点
对儿童人身、财产权益的重视。针对旧社会普遍存在的童养媳、童工、虐童以及遗弃少年儿童等问题,苏区立法工作者从社会、家庭、劳动工作等方面制定了较多专门法律条文,对少年儿童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保护,为苏区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构筑了较为坚实的法律保障。
凸显少年儿童教育权益。教育是关系到苏区少年儿童发展的一项基本权益。苏区立法工作者致力于提高教育的公平性、普及化程度、参与性及质量等。首先,苏区在开展教育立法时就提出要划分学区,让少年儿童就近入学,努力促成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其次,苏区在开展教育立法时重视教育的普及化程度,力求让苏区教育惠及每一个少年儿童。再次,苏区在开展教育立法时十分注重少年儿童对教学和管理等方面的参与。在年4月颁行的《小学学生组织大纲》就要求建立学生检察委员会,负责“检察学生及委员等的工作和行为”。此外,苏区还制定了《小学教育制度草案》《小学课程与教则草案》《红色教员联合会暂行章程》等,对教学制度、内容和教师等做了全面规定,以促进苏区教育质量的提高。
带有鲜明的社会福利特征。不论是教育立法中施行的免费义务教育,还是劳动立法中要求少年儿童与成年工人同等待遇,亦或是让少年儿童拥有家庭财产,少年儿童权益保护立法工作中制定的诸多法律条文都是各级苏区政府主导下给予的资源和政策的倾斜,体现了苏区对少年儿童的关怀和爱护。
尝试了多方通力合作。苏区的少年儿童权益保护立法内容覆盖了该群体生活、学习、劳动和革命斗争的众多方面,在立法草案的调研、起草、颁布、施行及宣传普及等工作中,得到了家庭、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学校、军队乃至报刊等方面的配合和支持,展现了苏区对少年儿童权益保护立法工作的高度重视和高效落实。
尊重苏区实际及少年儿童自身的特殊性。一方面考虑到苏区面临战争威胁且劳动力短缺等情况,相关立法对少年儿童的教育学制不做机械规定。年10月中央文化教育建设大会通过的《目前教育工作的任务的决议案》就提出“但是估计着我们在战争的情况之下,特别是实际的环境对于我们的需要,大会同意把义务教育缩短为五年”。而这五年的义务教育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年2月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小学制度暂行条例》就说明“有家庭教育基础或其他教育条件,能早完规定的课程的儿童,修业年限可以少于五年”。另一方面出于促进苏区社会建设的考虑,相关立法增加了较多实用性的课程并允许少年儿童参加劳动,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苏区在开展义务教育时,初级小学除要求教授“国语、算术、游艺”等课程之外,还要求设置“劳作实习”“社会工作”两门课程,并要求这两门课程每星期课时不少于十二小时(总课时为十八小时)。
苏区少年儿童权益保护立法的启示
进入新时代,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少年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屏障越来越牢固。但校园霸凌及少年儿童食品安全等问题时有发生,仍然凸显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少年儿童权益保护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追根溯源,从苏区少年儿童权益保护立法中汲取历史经验,或许不失为完善当前少年儿童权益保护立法工作的参考。
树立科学的立法理念。苏区在开展少年儿童权益保护立法工作时,摒弃了封建社会及国民党统治下少年儿童培育理念,坚持以促进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发展为重要目的,通过不断提高苏区少年儿童的受教育水平和地位,鼓励他们积极参与苏区社会建设,让少年儿童真正成为苏维埃事业的接班人。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完善当前少年儿童权益保护工作,还应该提高少年儿童保护的立法质量。为此,可以继承和发展苏区少年儿童权益保护立法理念,在坚持少年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既充分保障少年儿童人身、财产权益,还对其人格尊严及心理诉求进行充分保护,以此促进少年儿童权益保护立法的主动补位,织密少年儿童权益保护网,让当代少年儿童真正担负起新时代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历史使命。
重视和完善少年儿童的教育。苏区在开展少年儿童权益保护立法工作时,将教育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并一方面采用以义务教育为主,辅之职业教育的办法,满足少年儿童群体不同的教育需要;另一方面鼓励少年儿童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注重理论联系实践,促进少年儿童能力的真正提高。虽然当前少年儿童的入学率已经大为提高,但汲取历史的经验,把教育问题摆在当前少年儿童权益保护立法的重要位置,并着力解决网络、毒品等引发的少年儿童教育的新问题,不断提高少年儿童的动手能力,对于不断提高新时代少年儿童教育质量仍然具有重要价值。
多方合力促进少年儿童保护立法工作的开展。苏区在开展少年儿童权益保护立法工作时,积极调动教育、司法行政、宣传、医疗卫生及军队等多方力量,努力促成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的合力,让苏区少年儿童权益保护真正落到实处。当前,要让少年儿童保护法律法规真正发挥作用,仍需以史为鉴,充分动员各方力量,确保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广泛普法,让少年儿童权益保护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促进少年儿童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文件的立改废释。在开展少年儿童权益保护立法工作时,苏区会根据当时战争威胁、经济较为落后、少年儿童入学率普遍较低的情况,制定教育方针、内容及劳动要求等,并依据现实变化进行修改和完善。当前,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少年儿童群体发展需要也呈现多元化的特征、面临的问题也不断变化。因此,汲取历史经验,根据当前社会发展变化、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及需要,及时开展立法工作,填补相关领域的立法空白,不断修改完善相关法律中相对滞后的内容、增强立法内容的可操作性等,对于促进少年儿童权益保护立法工作与新时代少年儿童保护与发展相适应或许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