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瓮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调整瓮安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公示》,对瓮安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作调整,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拟从年4月起执行。
(一)瓮安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
1.省级示范(二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元/生/月、省级示范(三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元/生/月;
2.州级示范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元/生/月;
3.县级示范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元/生/月;
4.基本达标园(含附设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元/生/月。
(二)取暖费
用煤取暖的15元/月/生,用电及管道燃气取暖的20元/月/生(每年按不超过四个月收取,不足四个月按照实际取暖时间收取)。
(三)瓮安县公办幼儿园其他服务性收费
公办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统一收取。县公办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向幼儿提供伙食的,可代收伙食费。
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拟从年4月起执行。
相关要求
(一)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取暖费和代收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正常在园时间内,幼儿园不得在保育教育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长班、兴趣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二)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育教育费,不得在幼儿注册前或跨学期(月)预收保育教育费,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减免政策。
(三)幼儿园应在园醒目位置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投诉举报电话、内部监管电话等相关内容。保育教育费收入由幼儿园收取后全额上缴同级财政,资金的监督使用管理办法,按相关制度执行。
(四)调整收费标准后,幼儿园应增强办园积极性,改善办园条件,扩大办园规模,按规定配备相应的办园设施设备,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幼儿园要做好收费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当前幼儿园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了解公办幼儿园运转面临的困难,确保公办幼儿园实现良性运行,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来源:千年古邑红色瓮安
监制:秦祥祥
审核:张达编辑:杨胜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