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对象:个人
二、办事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2.《成都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粤民民〔〕96号)。
4.《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登记改革助推社会组织发展的通知》(穗民〔〕号)。
三、办事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其中,须前置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相关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变更手续)。
四、办事程序
窗口受理→成都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成都市民政局审批→换发登记证书及出具有关文件→窗口取件
五、所需材料
基本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董(理)事会决定变更的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董(理)事签名,并加盖公章)。
3.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变更住所除外。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5.持相关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其申请变更登记,须提交变更后的执业许可证、相关批复及复印件。
6.受托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变更法定代表人另须提交的材料:
1.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定代表人的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表,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证明。
变更举办者另须提交的材料:
1.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财务清算报告书,并经新旧举办者签名确认。
2.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新举办者出资的验资证明。
变更住所另须提交的材料:
1.《成都市社会组织住所变更登记表》。
2.新住所使用权证明(自有物业应当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物业应当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提交无偿使用协议)。
变更注册资金另须提交的材料: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修改章程须提交的材料:
1.章程修改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列明修改之处并说明理由;
2.董(理)事会决定修改章程的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董(理)事签名,并盖有公章),会议纪要应说明出席会议的人员、章程修改内容、表决通过方式等;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附盖有核准章的旧章程1份,盖有公章的新章程2份。
4.受托经办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六、受理地点
七、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3:00
八、办理期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登记管理机关向上级请示或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期间不计入在内)。
备注
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修改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建议在履行内部程序前,将章程修改稿送登记管理机关预先审核),并自履行内部程序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新章程核准手续(其中,须前置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先经前置许可机关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加注审核意见,并在此后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章程核准手续。
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申请办理新章程核准时,同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变更。
(一)申请立项(申请办学须提交以下材料)
1.办学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拟办学校的名称、办学地点、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培养目标、班级设置、师资、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收费标准、学历教育教学辅助用室的设置和设施设备配置情况等;
2.办学可行性论证报告(含周边同类型教育机构的设置情况);
3.办学场地方面的有关材料:自有用地的提供办学场地的权属证明(应包含用地面积和总建筑面积)、租用校舍场地的提供出租人出租的办学场地的权属证明(应包含用地面积和总建筑面积)及租赁意向书,若权属证明未能反映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可委托市城市规划设计院等有资质的部门进行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现状测量(中小学、幼儿园提供)。(有关要求:占地面积(同一校区):小学不少于㎡、初中不少于㎡、义务教育阶段九年制学校不少于㎡、幼儿园不少于㎡、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不少于㎡;建筑面积:小学不少于㎡、初中不少于㎡、义务教育阶段九年制学校不少于㎡、幼儿园不少于㎡、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不少于㎡、培训中心不少于㎡;运动场地(户外)面积:初中不少于㎡、小学不少于㎡、义务教育阶段九年制学校不少于㎡、幼儿园不少于㎡;办学规模:按实际办学条件核定。备注:经过规划部门批准的公建配套幼儿园除外)
(二)审核材料,察看场地
区教育局审核办学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并实地考察拟办学校的办学场地,结合区域内教育布局需求,若符合全部规定,则发给《成都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表》或《成都市幼儿园托儿所审批注册登记表》、《成都市禅城区民办学校筹办通知书》和《成都市禅城区民办学校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
(三)递交有关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填写好的《成都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表》或《成都市幼儿园托儿所审批注册登记表》;
(二)举办者(含法定代表人)的有关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1.中国公民身份证复印件;
2.刑事记录证明书(无犯罪记录证明);
3.在职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其办学的证明(离退休人员须提交离退休证的复印件);
4.单位(团体)作为举办者,须提交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办学场地的房产证复印件。属租用性质的,还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与房屋产权所有者签订的租赁合同;
(四)房管部门出具的该办学场地适合办学的房屋安全鉴定书(举办中小学校的应另提供满足国家现行抗震设防要求的鉴定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五)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和卫生保健合格证(幼儿园提供);
(六)验资报告。申办人凭《成都市民办学校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到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其中注册资金:初中小学须不少于万元、幼儿园须不少于30万元、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须不少于30万元、培训中心须不少于10万元;
(七)拟办学校的章程。
(八)拟办学校的教学计划(大纲)(民办中小学、非学历教育机构提供);
(九)拟任校(园)长或负责人的有关材料(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和校(园)长上岗证的复印件);
(十)拟聘教师的有关材料(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和教师资格证的复印件;拟聘的专兼职教师人数须与学校的办学规模相适应;幼儿园每班应配备两名教师一名保育员,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专任教师培训学校一般不少于10人、培训中心一般不少于5人);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如合作办学的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四)审批、备案和发证
区教育局审核申请办学人所提交的材料,若同意其办学,则送成都市教育局备案,然后由区教育局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