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三)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四)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加拿大安大略省《儿童保育与早期发展法》23(1):
安大略省教育部长以执行本法为目的,可以书面形式指定一名或多名受雇于该部的人员担任学前教育主任,学前教育主任可以拒绝发放许可。
(a)以下任何一方,不能按照本法规定负责任地经营托儿所或家庭托儿所(视情况而定):(i)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任何雇员,(ii)如申请人是法人团体,法人团体的高级职员、董事、雇员或任何其他拥有控权权益的人,(iii)如第(ii)款所提的控制权益人是法人团体,该法人团体中的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
(b)(a)条所列任何人的过往行为,有合理理由相信幼儿中心或家庭幼儿中心不会依法运作,并且诚实守信;
(c)申请表明将提供托儿服务的建筑物或其他住所不符合本法、法规和任何其他适用法令,法规或市法规;
(d)任何人在申请许可证时作出虚假陈述,或申请人或代表申请人的任何人在本法规定的任何报告,文件或其他资料中作出虚假陈述或适用于托儿所或家庭托儿所的条例或任何其他法令或条例;
(e)该申请人持有的许可证已被撤销,或该牌照的续期被拒绝,而申请人的情况并无重大变动;
(f)由服务系统管理者,第一民族或规定的地方当局基于第62条提供的建议,提供合理的理由认为,许可证将授权给服务区域提供托儿服务,将与服务系统管理员、第一民族或规定的地方当局的幼儿保育和早期计划和服务计划不一致,(i)对幼儿的需求,(ii)现有幼儿中心和家庭托儿服务的场所和地点;
(g)申请人不符合第20(2)条所指的规定。(以部长批准令的形式提出申请)
除此之外,应考虑应对多元标准的监管方案,尤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