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局、教育局,各市属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市直各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前儿童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发展改革委、财*厅、教育厅《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成本〔〕号印发)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收费项目
凡在我市行*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幼儿园,实行统一收费项目管理,可按规定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代收费项目包括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
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校车服务费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代收费项目应遵循家长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分项列明,据实结算。
二、收费管理方式和收费标准
根据办园性质、经费来源等情况,对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分类分级制定。
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府定价或*府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市直及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市发改、财*、教育部门制定。其它实行*府定价或*府指导价管理的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各县市区(含北海经济开发区)制定,并报市发改、财*、教育部门备案。
(一)公办幼儿园保教费。
1、对全额财*拨款的公办园保教费实行*府定价,收费标准为:省级示范幼儿园元/生·月,一类幼儿园元/生·月,二类幼儿园元/生·月,三类幼儿园元/生·月。
2、对实行差额财*拨款和无财*拨款的公办园保教费实行*府指导价,可在上述同类等级园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其中:差额财*拨款的公办幼儿园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20%,无财*拨款的公办幼儿园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30%,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在以上规定的浮动幅度内提出意见,经当地教育行*部门审核,报当地发改、财*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申请核准时应填写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核准表(见附件),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
(二)公办幼儿园住宿费。
实行寄宿制的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发改、财*、教育部门在同类等级全日制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20%之内确定。
三、收费、退费及减免资助和报销*策
(一)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幼儿当月累计在园时间不足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按半个月退费,超过一半的不退费,退(转)园的剩余月份全额退还。伙食费按剩余天数计退。幼儿园未开园期间不得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已经预收的按当月工作日日均收费标准按天计退。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退费办法可与家长签订协议另行约定。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策按照财*、教育、民*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执行财*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四、监督管理和责任保障
(一)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本文件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取暖费、降温费、书本费等其他费用;不得在保教费外以特色教育为名开办各类培训班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二)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规定,在幼儿园醒目位置通过设置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公示幼儿园性质、办园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凡未进行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不得收取。公办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省财*厅统一印制的财*票据,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本通知自年2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期间上级若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找记者、求报道、求帮助,各大应用市场下载“齐鲁壹点”APP或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