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韵
前段时间,教育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学前教育立法,究竟应该怎么立呢?
第一个问题:学前教育的时间范围是否可探索延长?
学前儿童是国家人力资源开发的起点,必须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之所以强调“普及普惠、安全优质”,为的是保证国家人力资源起点的最大化与最优化,目的是全面提高国民素质。
从这个角度出发,是否可以考虑扩大学前教育的范围?考虑到儿童发展的特点,零岁至一岁的学前保育与教育应该更多归于家庭责任,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从一岁到三岁之前的保育与教育,是不是可以探索纳入学前教育立法的范畴?
第二个问题:如何在普惠与最优之间寻找均衡点?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所不同,但国家必须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的学前儿童提供一个共同的发展基础。
所以,立法中要强调“地方*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保证经济困难家庭的学前儿童、边远贫困地区的学前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以及“国家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为经济困难家庭的学前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资助,保障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人员中的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接受免费学前教育”。
在保障学前儿童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之时,也要坚持儿童权利最大化的原则。因此,要鼓励不同的主体、部门、地区为儿童权利最大化进行探索性的实验、研究和实践。
由此,立法中可强调“国家鼓励和支持学前教育、儿童发展方面的科学研究,宣传、推广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方法”以及“各级人民*府和有关部门对在学前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个问题:如何坚持作为法律文本语言的对等原则?
比如,草案中有关“尊重儿童人格,保障学前儿童享有游戏、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的条款,“儿童人格”“平等对待”概念略显抽象,而“游戏”则是比较具体的行动,这显然是不对等的。
反复阅读文本可以看到,这里的“游戏”更多强调儿童身心发展自由的意思。如此,就可相应改为“尊重儿童人格,保障学前儿童享有身心发展的自由、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