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保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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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11/26 20:53:00

摘要:幼教机构中的虐童行为不仅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带来不可修复性的伤害,且社会影响广泛,舆论压力直指社会与*府的公信度,反思该现象产生原因,预防与杜绝该种现象的产生,已成为当务之急。我国幼教机构中的虐童行为频发的现状,不仅有个人、行业以及社会的因素,也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难以对虐童行为产生有效规制存在一定的关系。虐童事件的频发,折射出我国法律对儿童的保护不周,也反映出对虐待行为的责任追究不力。通过对虐童事件以及虐童行为产生的的社会心理及社会心态分析,探寻虐童行为规制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的不足之处,提出防止幼教机构中虐童行为发生的相关建议,力争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最大化。

关键词:幼教机构;虐童行为;社会心理和社会心态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学前教育的重视程度在加强,特别是要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投入,让更多的人获得改革发展带来的红利,这使学前教育被放在了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在学前教育的发展中,处于首位的无疑是保护儿童的生命健康权,儿童的身心健康是实现未来发展的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相继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此作出了具体的说明和相关要求,特别明确了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然而,现实中对于儿童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却难以得到落实和保障。从年幼教机构虐童事件进入大众的视野以来,该行为事件在全国范围内频频曝光,且舆论亦有愈演愈烈之势。幼教机构的虐童事件不仅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带来不可修复性的伤害,且社会影响广泛,舆论压力直指社会与*府的公信度。反思该现象产生原因,分析其社会心理和社会心态,有效预防与杜绝该种现象的产生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幼教机构中虐童行为的社会心理和社会心态

(一)破坏欲望

弗洛伊德认为人类拥有生与死的两种本能反应,而破坏欲正是死本能的重要表现。虐童事件的发生不是偶然的,是必然的,是偶然中的必然。“虐童”事件折射出了人们心理的浮躁,是社会发展中职业道德滑坡的一个缩影和师德缺失的真实写照,是社会巨大压力下人们正常心理扭曲的畸形表现,是目前我国幼儿教育行业发展混乱的无情流露。不同的人拥有不同的破坏欲望,如果不能将这种欲望进行有效处理和管控,那么将会对周围的事物造成一定的危害。通过对虐童行为的分析,不难看出很多虐童行为的诱因之一都是人们破坏欲望造成的。例如对幼儿进行体罚、猥亵、性侵甚至杀害等,为人们生活甚至社会造成一定危害,这都是犯罪份子破坏欲望得到满足的重要体现。

(二)扭曲的成就感

有一些虐童者既不是为了满足性欲,也不想要进行破坏,只是想要得到心理上的安慰。有一些犯罪分子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较低,生存压力较大,但在弱小的幼儿面前却显得很强大,能够很好的激发内心的挑战性。尤其是对于一些长期受到打压的人而言,能够运用一点点手段让幼儿乖乖听话,通常会获得心理上的慰藉,在他们眼中来看,这种形式不仅仅是犯罪,更能获得一种心理上的成就感。也正是因为这种扭曲的想法,才使得虐童事件频频出现。

(三)发泄的目的

尽管我国在教育方面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是学前教育仍然存在资金投入不足,幼儿教育机构承担着保育和教育双重任务,还有每个班的幼儿人数一般都超过相关文件规定的人数,幼儿园内的工作人员又达不到相关文件规定的人数,教师的工作压力大,难以做到长时间都保持精力充沛。从而让他们不得不面临着生存、工作和精神上的三重压力,从而导致他们的压力过大,有些幼儿教师又找不到释放压力的出口,从而自然有可能往幼儿身上释放。

(四)满足变态心理

由于经济贫困、生活变更、社会压力等原因,内心需求与欲望满足没有平衡,从而可能导致人格障碍、性变态、瘾癖之类的问题。而存在这种心理问题的人群进入幼师队伍,面对没有任何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的孩童,为满足自己的变态心理提供了下手的时机和条件。众所周知,现在人们压力山大,就业、教育、住房、养老等一座座大山压得人们出不来气,为达目的人们无所不用其极,开始寻找捷径,凡事都急功近利。在巨大压力下,不仅钢筋会出现物理上的扭曲,人也会出现心理上的畸形,有的人选择了结束生命,有的人选择了精神失常,有的人选择了心理变态。很多人为了能有一份工作,仅仅想着得到工作,而忘了这项工作需要具备什么。

二、幼教机构中虐童行为的社会心理和社会心态形成的原因

(一)幼教机构的行*监管不到位

尽管我国对幼教机构的申办和监督出台了明确意见,提出了很多要求,但在现实中,由于*府部门的执行力不到位,主要是教育行*部门承担监督幼儿园办学的主要职责,但目前,教育监管部门除了对幼儿园的审批和收缴管理费用之外,对幼儿园的监管也仅局限于日常监管。部分教育机构缺乏有效管理,观念陈旧,生源不稳定,没有自己特色的监督与管理体制,对教师的管理,没有明确教师的德行规范。此外,在幼教机构中,教师无证上岗现象的监管也是缺位的。我国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幼儿教师所占的比重在60%左右,未受过专业教育、缺乏基本职业道德的幼儿教师在一些地区普遍存在。

(二)律规制不完善

通过统计,在刑法现有的罪名中,涉及虐待儿童相关的主要罪名在衔接上有不到位的地方。其中,虐待罪局限于家庭和父母,不适用与幼教机构中学校和教师;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作为虐待罪的扩大,是近年来幼教机构虐童事件发生后常用的刑法依据,但由于我国尚未对“儿童虐待”进行明确的解释,儿童虐待的范围不清,虐童事件心理上的虐待伤害依旧没有相关判例,造成刑法规制上的缺失;侮辱罪基本上适用于成年人,对婴儿、儿童的使用较少;故意伤害罪,只有受害人所受伤害达到轻伤以上结果,才符合这一罪名;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按刑法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造成受害人恐慌、害怕等后果才能符合立案标准。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幼教机构中的虐童行为不能适应上述相关法律规制。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出台弥补了刑事追究的法律漏洞,但在概念和范围上还存在一定的模糊,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尚未构成造成轻伤的人身伤害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虐童的行为现行的刑法规制受限,法律规定出现真空化,存在空白。

(三)保护儿童的意识和理念落后

在保护儿童权益方面,由于受到历史传统文化思想的影响,大多数人更多的是采取棍棒教育,认为打骂孩子是对孩子的疼爱,在我国传统观念中,俗有小子不打不成才的教育理念。当然,以前由于儿童活动窄,几乎是在家中或父母身边,很少出现被别人打骂体罚的情况。现在不一样了,更多时候是在幼儿园或学校,受虐待的情况证据收集起来很困难,通常情况下大家对儿童虐待问题的重视不够,仅觉得是家庭正常的教育手段,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的角度来认识。而未予以立法考虑,缺乏法律保护意识。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儿童的活动范围除家庭之外,主要就是幼儿园、托儿所等相对独立的场所,在这样多种形式的幼教环境中,有些不是家庭成员对儿童采取打骂方式不是从管理教育孩子出发,更多的是为了满足个人的变态想法或是在孩子身上发泄私愤,这对孩子来说是简直就是一种折磨和痛苦。这样看来,虐童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严格说,打骂儿童不再只是家庭的事,已经上升到社会和法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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