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很多分居和离婚的父母来说,儿童抚养费经常会成为一个争议点。
在加拿大抚养费除了常规的成年前抚养费,还包含一个针对具体消费类目,被称为“特殊费用”的部分——也被叫做“第7条抚养费”。因为这笔款项是根据《联邦离婚法》第7条的内容规定的。
当父母分手时,法院会列出这一长串的特别费用清单,最常见项目就是孩子的课外活动,如课外的声乐学习或参加体育活动的费用。
今天探讨的一个具体问题是,孩子的住家保姆费用,是否也应被涵盖在该类别下。
让我们一起来看近期的相关案例。
案例中这对分居的父母有一个孩子,先是情况是父亲在监狱服刑,孩子由母亲抚养。母亲主张聘用保姆的费用由特别抚养费支付。父亲不同意这一主张,因此两人起诉,等待法官的裁决,最后母亲的主张得到法院的支持。法官表示:
全职照顾孩子的保姆每月薪水为加币,同时保姆住在母亲和孩子共同生活的家里。也不是免费住在那里的,保姆会支付每月加币的租金。也就是说保姆每个月净费用只有加币。证据也表明,这加币的费用是孩子的必要,且合理的生活开支,[父亲]每年10万加币的收入,可以负担该费用。
[母亲]自年12月开始就一直没有工作,当下也正就读一个为期四年的学历进修,目前已经学习2年半。即使接下来[母亲]去找工作,并且被雇用,两人也需要支付儿童保育费用。到目前为止,几乎没有证据表明[父亲]反对保姆的雇佣。因此,各方应按比例支付1,美元的保姆第7节费用。
另外,本案中的父亲是因为谋杀罪,并被判处终身监禁,25年内都没有假释机会。
该案中父亲来自多伦多的加拿大公民,自年以来因被起诉谋杀,一直在服刑。并在年,最终以谋杀案被定罪,被判处无假释资格的终身监禁。而母亲声称,双方是在年相识,尽管后来被告被监禁,但两人的关系却越来越亲密。在年至年初,她都会定期前往金斯敦监狱探望这位父亲,并每周与他进行视频通话。
文件记载,两人在年1月订婚。并在年8月28日结婚,同年10月咨询了医生关于生孩子的可能性。年9月3日,通过柯林斯湾卫生服务主管的协助,将父亲提供的精子,送到位于多伦多的生育诊所。年4月7日母亲接受体外受精怀孕,最终年12月14日孩子出生。
之后父亲在年2月通过律师写信给母亲,告知他想分手。并在年3月8日正式开始分居,之后知道8月30日双方对于抚养费的涵盖内容,争端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裁决。
在加拿大以及世上任何一个国家,或者是群体。抚育后代都是没有谈判空间的内容,一切利益诉求都需要向这一全人类的共同职责让步。这也是很多裁决和调节的最高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