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白某等诉北京市朝阳区某双语幼儿园教育培训合同32案——示范调解批量化解纠纷助力教育机构纾难解困
基本案情
北京市朝阳区某双语幼儿园系民办幼儿园,在读儿童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幼儿园响应北京市疫情防疫*策和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一直未开园。0年4月底,幼儿园单方制订退费*策。家长对此极为不满,其中32位家长诉至朝阳法院,要求退还保育费、餐费等费用共计万余元;剩余名儿童家长亦准备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朝阳法院在全面了解家长的核心诉求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因疫情给幼儿园造成的资金压力和运营困难,注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调解协商、互谅互让、共克时艰,最终促成本批案件根据家长的不同诉求分别达成和解方案:要求退费的,解除入学合同并退还已缴纳的费用;儿童继续留校的,已缴纳费用的70%自然顺延。和解协议签署后,32起案件的原告主动撤诉。这批案件的办理产生良好示范作用,尚未起诉的其余名儿童家长亦均参照和解方案,与幼儿园签署和解协议,既保障了幼儿家庭的合法权益,又帮助幼儿园化解了经营危机,为后续顺利复园复课提供了良好基础和保障。
典型意义
学前教育是重要民生工程,与人民群众“幼有所育”美好期盼息息相关。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校内教育的有益补充,疫情期间,幼儿园等教育机构连续数月无法正常经营,加之房租、员工工资、防疫用品采购等开支,经营十分困难。在此情况下,对儿童家长的退费要求,如果双方无法有效沟通,极易引发群体性诉讼,可能导致幼儿园破产停办,儿童权益亦难以保障,地区学前教育资源也将陷入匮乏。本案中,朝阳法院从大局出发,以“修复利益失衡,稳定社会秩序”为目标,充分发挥司法的示范、指导作用,积极引导原被告双方达成示范性和解方案,实现群体性纠纷以非诉方式及时化解,既保障了儿童的合法权益,又保证了幼儿园维持运转,实现了多方共赢。
法官提示
受疫情防控影响,幼儿园复园率比较低,容易产生群体性纠纷。为高效化解相关纠纷,幼儿园、教育机构应按照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要求,结合自身经营实际做好相关退费或顺延工作,对于无法继续就读的儿童提出合理且切实可行的退费方案,对于继续就读儿童,应尽量将已交纳学费顺延至下一学期,并减免相关费用或者提供增加服务内容,尽量降低疫情造成的损失。家长亦应本着“共担风险、共克时艰”精神,充分体谅幼儿园短期内经营困难和长期的发展需求,积极协商解决纠纷。在无继续就读需求情况下,在退费金额和退费时间方面,尽量给予园方缓冲空间,避免幼儿园陷入更深的经营困境,为其顺利复园复课奠定基础。
二
某印刷公司诉某出版社承揽合同29案
——即时“云”调解为稳定行业供应链送来“及时雨”
基本案情
某印刷公司所属的文化集团成立于年,是以艺术数据为核心,综合应用IT技术手段和数字科技、工艺材料的民营龙头产业集团,某出版社亦为在出版行业具有重要地位的知名机构。年7月至年11月,某印刷公司承担某出版社的图书印制工作,双方陆续签订29份《出版印刷合同》。合同签订后,印刷公司如约履行义务,但出版社未付清全部合同款项。0年4月,受疫情影响,印刷公司经营困难,急需收回欠款,多次催要无果后将出版社诉至朝阳法院,要求其支付欠款及逾期利息余万元。
为保障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和市场供应链的稳定,朝阳法院结合案件基本事实、原被告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及被告的履约偿还能力,就每份合同的付款金额、付款期限、诉费承担、利息支付等事项与双方细致沟通。考虑疫情对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本着共渡时艰的理念,调解方案最终将付款金额减少至合同总价款的90%,并免除了逾期付款利息,付款期限调整为三个月分期给付,既保障了原告及时收回部分款项,解决燃眉之急,同时也给予被告合同款项减少和分期付款的缓冲期限。本案通过北京法院“云法庭”在线调解,在“云端”签署调解协议,并用电子方式送达调解书。目前出版社已按照调解书约定的前两个付款周期支付了共万元。原告印刷公司所属的文化集团向朝阳法院赠送了锦旗和感谢信,信中写道:“疫情特殊时期,公司经营遇困,案件的迅速调解是朝阳法院为我司带来的一场及时雨。”案件调解成功后,双方继续保持良好合作关系,共同抗击疫情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典型意义
本案原被告双方企业均在文化产品的印刷、出版、发行产业链中具有重要地位,且均面临生产经营困难。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经营已经造成冲击,若本案简单一判了之,可能导致被告企业无力履行和无法正常经营,甚至牵连到原告及其他相关供应商、发行商等多个生产要素及多方主体的利益,不利于企业复工复产及行业市场秩序恢复。朝阳法院在疫情期间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在线开展调解、云端签署协议、运用电子送达,快速化解了纠纷,助力纾困惠企,保障生产要素畅通流动,有效稳定了产业链运转。
法官提示
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给诸多企业带来了生产经营困难,疫情影响下商事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容易产生纠纷,为更好地保障企业等市场主体复产复工、合理应对疫情影响,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建议企业等市场主体树立诚信理念,彼此理解宽容,互谅互让,本着双方合作共赢、共渡难关的宗旨,共同协商处理好受疫情影响的合同履行问题;及时查看合同中有无不可抗力等条款约定,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方式、企业所处区位、行业特点和行业*策等因素,充分评估疫情对合同履行情况的影响,及时制定预案,探索包括协商变更合同条款、延长履行期限、共同分担风险等风险化解途径;如果当事人一方主张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进而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证据;积极运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优先选择在线庭审、线上调解等便捷方式,高效化解矛盾纠纷。
三一
北京某文娱公司诉北京某影视公司影视投资合同案——妥善化解企业投资纠纷助力影视行业蓄势复苏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某文娱公司与被告北京某影视公司于年签署《电视剧联合投资协议》约定,电视剧投资预算3亿,由被告担任电视剧制作的主控方,负责具体的拍摄、制作和发行事宜;原告投资万元,被告应分别在年12月10日和年12月10日前支付原告投资款及投资回报2万元和万元。同时原告与被告的主要股东签署了担保协议,由被告的三位股东个人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将持有的被告股权进行了质押。由于年和年影视行业*策收紧,加之0年以来疫情的冲击,涉案电视剧尚未获得国家广电部门的发行许可,预计的发行回款时间不断延误,导致原告经营十分困难。原告作为参投方之一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其各项投资回款及相应违约金累计余万元,并对被告的银行账户申请了财产保全。
朝阳法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第一时间与被告取得联系,了解案情。被告认可欠款事实,表示涉案电视剧已经取得发行许可证,其正在筹备首轮发行事宜,但因疫情影响目前经营困难,发行受阻。考虑到本案涉及标的较大,被告基本账户被冻结将会严重影响涉案电视剧的正常发行,而影视剧发行需要一定时间,如果长期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甚至可能造成涉案电视剧前期近3亿的投资遭受重大损失,而原告即使胜诉也可能因被告无力偿还而无法实际获得清偿。因此法院建议原告从保投资、互利共赢的角度出发,对被告的发行给予时间上的宽限和授权支持。最终,原告同意配合被告出具涉案电视剧的发行所需授权文件,并主动申请了解除对被告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为被告顺利开展发行工作给予支持。被告也同意将与原告建立共管账户作为涉案电视剧发行收益回款账户,从而保障原告对回款的知情权和收益权。双方顺利达成和解,原告主动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典型意义
疫情防控期间,影视行业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通过暂停影院营业、影视拍摄等举措为疫情防控作出了重要贡献,也因此受到巨大冲击。行业整体性融资不畅、片方回款较慢,上下游资金都处于紧张状态,极易引发连锁违约风险。本案是较为典型的因影视剧主控方无法如约向参投方支付投资款本金及投资回报而引发的影视投资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朝阳法院考虑到影视行业的现实困难和长远发展前景,积极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注重平衡投资人的投资利益及投资意愿、经营主体的可持续经营状态等情况,从最大化保障涉案电视剧各参投方的投资利益的角度,结合自身审判经验给出双方合理建议,积极防范和化解因局部争议可能引发整个影视剧项目失败的系统性风险,既维护了各方投资者的投资权益,稳定了市场主体投资预期,也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为影视行业复工复产达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法官提示
影视行业是资本密集型产业,一个影视项目往往集聚了多方主体的投资,但由于影视项目从孵化到实现收益面临着制作、审批、资金、票房等多方面风险,故各方投资者需要联合起来,准确评估并防范风险。建议投资者做好尽调评估,严格审查影视主体资质,核实项目立项备案情况,对剧本和制作团队等项目准备进行前期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审慎审查合同,细化合同条款和合同管理,从投资款管理设计、超预算责任分配、投资收益结算、项目品质认定、*策风险承担等方面细致确定合同条款。全程监控风险,加强对影视项目的制作过程的控制及监督,通过派驻制片人、财务人员加入制作团队,密切沟通,有效监控项目风险。加强审计监督,加强宣发阶段项目收支监督,适当引入“审计权条款”,从而维护各联合投资方的分红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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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稳”“六保”
典型案例
编辑:刘佳宝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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