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千家万户。托育机构是家庭抚养的一个重要补充。7月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上述两份文件就托育机构的功能职责、托收管理、保育管理、健康安全管理等多项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明确,严禁托育机构虐待、歧视、体罚婴幼儿。
每个独立托育机构应至少有1名保安员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托育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场地。改建、扩建托育机构应当在原有建筑的基础上进行。原有建筑应当合法合规、安全可靠,满足或经改造满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
上述文件对托育机构的规模给出了建议,每个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收托的婴幼儿不宜超过人。一般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小托班(12-24个月,15人以下)、大托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每个班的生活用房应当为独立使用的单元。
在托育人员和保育员的配备上,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乳儿班1:3,小托班1:5,大托班1:7。每个班至少有1名托育人员。同时,参照有关托儿所卫生保健规定,合理配备保健员、炊事员。每个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应当至少有1名保安员在岗。
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婴幼儿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定期召开家长会议,接待来访和咨询,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托育机构还应当建立完善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保育照护、膳食营养、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情况,接受监督。
上述文件要求,托育机构应当坚持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发现婴幼儿身体、精神、行为异常时,应当及时通知婴幼儿监护人。发现婴幼儿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健康管理方面,托育机构应建立卫生消*和病儿隔离制度、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婴幼儿健康管理工作。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托育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
文件还规定,托育机构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婴幼儿成长规律的活动。严禁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人格等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不得无故中断、删改监控资料
在安全方面,上述文件规定,托育机构的房屋、设施设备、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和玩教具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严禁在托育机构设置、放置威胁婴幼儿安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应当建立完善的婴幼儿接送制度,婴幼儿应当由婴幼儿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托育机构应当制订重大自然灾害、传染病、食物中*、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并经常进行演练。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不得无故中断监控,不得随意更改、删除监控资料。
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建立黑名单制度
在人员管理方面,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托育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增强法治意识。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在监督方面,各有关部门应当将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依法建立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黑名单制度,禁止有虐待、伤害婴幼儿记录的机构和个人从事托育服务。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蒋若静
编辑/季飞
来源:北京头条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