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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3/26 20:09:00

众所周知,深圳是全国最为成功的经济特区,又是全国首个先行示范区,其享有立法权,在历史上,其利用特区特有的立法权优势,在国家层面尚无相关法律条文的情况下,做出了大量先行先试、创新变通类的地方法规。

近期,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布了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这个条例传达了哪些信息?给行业发展指出了哪些新的发展方向?我今天就来写一下个人的一些思考。

我们先看条例概况。条例全文共分为八章,八十五条,总字数在字。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我将已经实施的《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与深圳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比较,通过比较,我们才能发现彼此的亮点和不足。

1、一个新提法——“选择性学前教育”

深圳学前条例第三条(地位与性质)第二款称,*府通过举办公办幼儿园、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高质量的普惠性学前教育,同时鼓励社会力量提供选择性学前教育,满足市民对幼有善育的美好期盼。

选择性学前教育是什么样的学前教育,条例并没有解释。

顾明远编撰的《教育大辞典》曾提到一个与选择性教育的相关的名词,即“选择性教育计划”,它是由各类选择性学校提供的多种与众不同的课程计划。是对划地区强迫入学的传统公立学校制度的一种改革。选择性学校采用各种新颖灵活、富有特色的课程方案、教学组织方式和教学方法,以适应学生的广泛需要。其共同特点是允许学生自由选择入学。美国早期的选择性学校多属非公立学校,包括教会学校和独立学校。20世纪70—80年代,许多学区开设了公立的选择性学校,且类型日益多样化,主要有开放学校、无墙学校、社区学校、磁石学校、多元文化学校,以及校中校等。

透过这个解释,我们可以这样去看选择性学前教育,即那些提供了更多特色课程、多元的教育,而也就是说,这些是*府今后的鼓励方向,也可以说,如果你今后提供的仍是与公立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相比无差别的学前教育,可能就不会受到相关鼓励,可能会受到打压。

2、深圳的学前教育条例适用范围涵盖了一部分“托育”

众所周知,这几年托育赛道非常火热,不少地方也鼓励幼儿园开办托班。本次深圳的学前教育立法也体现了这一点。

深圳学前教育条例第一章第二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两周岁至三周岁的幼儿。这是深圳对年5月国办文件《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响应。

相比之下,山东省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就没有类似表述,其明确表示,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与教育。

我个人认为,是否将这一条写进去差别是很大的。如果没有写这条,那么山东的幼儿园要是招收一些年龄不到3周岁的孩子,那么这可能就是违法违规行为,区县级教育行*部门就可能拿这一条来限制现有幼儿园开设“招收不足3周岁幼儿”的小小班,公办幼儿园作为守法典范,更不可能积极响应国办发布的文件。

3、深圳条例更注重对学前儿童的权利保护

深圳学前教育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章专门讲“学前儿童”,在学前儿童权利中,提出了学前儿童的人格教育,也提出了学前儿童的五个发展目标,具体如下:

为了实现以上目标,深圳学前条例还规定了*府、社会以及家庭应为儿童的学前教育营造良好环境,比如,*府城市规划中应引入学前儿童视角;父母应掌握更多科学育儿知识;幼儿园应承当起教育家长的责任,开设家长课堂;社区(*群、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中心)应为学前儿童创造更多活动空间;图书馆博物馆等应为学龄前儿童提供更多公益性服务;网络媒体、文化机构等应为儿童制造更多有利于学前儿童健康成长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游戏等。公共场合不得传播对儿童身心有害的宣传物。

这些都是令人耳目一新的提法,事实上,深圳在地铁站已这样做了,我所在的社区公园旁边,不但有供成人使用的健身器材,还有孩子们喜欢的、通常在游乐场才能看到的一些公共设施。

4、深圳回避了对幼儿园的一些关键定义

我们知道,这几年学前教育行业的概念满天飞,普惠性幼儿园、公办幼儿园、营利性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等等,别说外行人,连内行的一些砖家也感到晕头转向,加上很多地方的做法不一样,这就出现了很大的问题。

比如,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能不能是营利性的幼儿园?现实是,很多地方明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一定是非营利性的,但也有些地方把一堆营利性的幼儿园认定成了普惠性幼儿园。

对于公办幼儿园也是如此。目前,学前教育法尚未公布实施。之前披露的征求意见稿对公办幼儿园的定义如下:*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或者*队、国有企业、人民团体、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街道和村集体等集体经济组织等利用财*经费或者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为公办幼儿园。

但是,在现实中,很多高校设立的幼儿园则明确表示,我们不是公办幼儿园,我们就是民办园,而且拿的也确实是民非证,那么我们出台的法律是尊重这个既成事实,还是要求重新做出调整?

这是一个充满智慧的问题。

不过,不管各地怎么想,行业以及监管部门大抵是达成以下几个共识:

(1)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都是普惠性幼儿园;

(2)*府应该给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支持,同时它才能接受*府控价;

(3)教育部门、*府部门、村集体等举办的是公办幼儿园,这个基本没有异议,但是一些国有企业、高校等事业单位举办的幼儿园能不能被认定为公办幼儿园,这个是存在很大争议的,这不但关系到公办幼儿园的比例(*府绩效考核),也关系到部分行业从业者如何退出的问题。

由于学前教育法尚未出台,且在很多问题上仍存在争议,因此,我们看到深圳的学前教育条例,在这一点上进行了巧妙的处理:

首先,深圳对公办幼儿园没有定义,其相关规定的条件、程序、权限,相关的是哪些并不明确。而且这里也提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点,就是要经过“机构编制部门或教育行*部门批准”。那么我们可不可以这么理解,如果一个幼儿园,它的全部人员,从园长到保安,全是合同制或劳务派遣人员,那么这个幼儿园就没有占用机构编制,它可能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办幼儿园。

其次,深圳对民办普惠性幼儿园的定义也很有意思。接受*府资助、保教费不高于*府最高限价的幼儿园,才是普惠性幼儿园,那么如果一个幼儿园,它接受*府资助,保教费又高于*府限价,它就不是普惠性幼儿园。如果一个幼儿园,它的保教费不高于*府最高限价,但是又不接受*府补助,那么它也不是一个普惠性幼儿园。

前几天,我曾纠正过一个读者的疑问,他认为费用不高过*府限价的幼儿园就是普惠园,而高于*府限价的幼儿园就是营利性幼儿园,这是一种错误认识。

最后,深圳学前教育条例没有纠结于幼儿园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

据我跟行业从业者的一些沟通,他们不是担心普惠,不是害怕筹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害怕*府管理,但是他们真正害怕的是,如果幼儿园变成了普惠性,那么就与非营利性幼儿园上了等号,因为非营利性幼儿园对举办人来说,意味着三无:无办学产权、无办学收益权、无幼儿园剩余财产分配权。这三个“无”才是真正的可怕之处。

如果一个地方能通过立法明确,普惠性幼儿园不一定非要是非营利性幼儿园,那么,我可以肯定这个地方的民办园发展依然有很大的市场空间。

但从深圳学前教育条例第三十条来看,在深圳普惠性幼儿园也是不能为营利性。

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性质和用途,不得利用财*性经费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因为,普惠性幼儿园必然是接受财*性经费的幼儿园,这就意味着,如果你是营利性幼儿园,就不能接收财*性经费,如果你接受财*性经费补助,那么你就必须为非营利性幼儿园。

从这个立法传递的精神来看,我们也可以预计一些在深圳即将会发生的事情,那就是,今后深圳那些公参民办学校、*府与企业合办的学校,今后都将会变成公办学校。全国很多地方已经在上演了,就在我写这篇稿子的时候,我看到太原9所公参民学校转为公办学校。

先行示范区的一些合作办学,应该也有这么一天。

不过,深圳学前教育条例第五十七条又规定,*府可以向民办幼儿园采购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这意味着,哪怕是一些营利性幼儿园你也可以向*府出售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一个问题又来了,如果一所民办营利性幼儿园,它把它的全部学位都出售给*府做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那么它是否违反了“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利用财*性经费举办或参与举办营利性幼儿园”的规定?

这里又是一个真空区域。我的理解是这要又看我们如何界定举办了。

5、对幼儿园的建设标准进一步放权

深圳面积狭小,主城区开发规模较大。这几年新建、改扩建的配套物业又规定只能做普惠性幼儿园,这无疑限制了另外一部分想做选择性教育的幼儿园发展。

在草案说明中,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指出,随着*府产权幼儿园的不断回收,非普惠性幼儿园难以获得幼儿园建设用地,绝大部分通过租赁商业用房继续办园,但这些商业用房大部分不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因此,《条例(草案)》借鉴香港、新加坡、东京等先进地区和城市的经验,在第二十二条授权市教育行*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建设部门制定符合深圳实际的幼儿园建设标准,并且在第二十三条中变通了幼儿园的场所要求。

当然,这个具体有多大发展空间,还要取决于深圳市教育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制定的标准。在去年,我曾不止一次地提出,深圳应该在探索适合本地的幼儿园选址、建设标准上下更多的努力,而不应该把标准提高,这是因为深圳的人口密度太大,而且城区开发率又很高。

6、教育部门扩权了

这几年深圳的学位紧张新闻层出不穷,一个显而易见的原因是,在规划、建设等过程中,教育部门太弱势了,这导致,很多小区,一、二期业主已入住了,孩子要上学了,配套的幼儿园、小学还没有建好,于是业主就去教育局,要求其分配学位,这又会打破原有的学位分配均衡,酿出多起舆情事件。我之前曾写过这一点,开宗明义地提出,教育部门在规划上应该扩权。

详见:说实话,我认为教育局应该扩权!

很高兴,现在,我在深圳学前教育条例中看到了这一点。

学前教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应当与所在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幼儿园所在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幼儿园应当在首期建设,与项目并与首期主体工程同时完成规划验收。

7、进一步收紧对普惠性幼儿园的管控

很多地方实行的都是园长负责制,因此园长的权利很大。很多幼儿园都是举办人亲自当园长,已掌控幼儿园,但是在今后的深圳,如果你开的是普惠性幼儿园,那么作为举办人,你可能会丧失对园长的控制。

《深圳学前教育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办幼儿园园长应当由教育行*部门聘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园长由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提名,报教育行*部门任命。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园长由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聘用,报教育行*部门备案。

这里明确规定,普惠性幼儿园的园长是由幼儿园的理事会或董事会提名,报教育行*部门任命。这里强调的是“任命”,也就是说,你幼儿园的理事会或董事会只有园长提名权,最终提名的人能否担任你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园长,是教育局说了算。

这等于进一步收紧了对普惠性幼儿园的管控。

好了,整个条例80多条,我看下来,觉得以上是七个比较不同的地方,其他的条款保育保教、人员待遇、课程教学、从业者素质等方面,我认为都属于常规的动作,没有太多亮点。现在我在结尾也总结一下自己的几个预判: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控会越来越严格。深圳的学前条例相当于地方最高法律,其对普惠园的园长已纳入*府任命了,加上民办教育实施条例已明确,非营利性教育机构的银行账户要纳入主管部门监管,基本上,我认为,这两个规定,既管住了你的人,又管住了你的钱,而你作为举办人向普惠性幼儿园的投入,也跟你没有产权上的关系、收益上的关系,那意味着,只能去谈情怀了。如果你现在还认识不到这一点,对你经营幼儿园有什么样的实际影响,那只能说你沉迷于自我,沉迷于过去太久了。

(2)不同于内地,像陕西等地方,深圳仍鼓励民办幼儿园做选择性教育,这意味着今后,在深圳只有选择性的、特色的学前教育才有生存空间,而且地方*府也没有给你设收费限制,这一点不像陕西,连营利性幼儿园的收费都要横插一杠子。与此同时,*府也在探索更适合本地幼儿园,尤其是市场化那部分幼儿园的设计建设标准,这个标准可能会比现有的一些标准高,也可能会比现有标准中的一些标准要求更低,这应该与你采取哪些选择性学前教育有关,这里可能会存在一些市场的机会。

(3)不管行业如何变化,*策法规如何演变,我们扪心自问,这个行业的未来会不会更美好,其实就取决于有多少资金投进来,以及它又吸引到多少优质的人才进来。承担这个任务的,一个是市场,一个是*府。在过去,我们想用市场来解决,在发现一些问题之后,*策开始大调转,转由*府去扮演主导角色,其实不管谁去扮演这个主导角色,都绕不开我们说的两个问题,有多少资金投入进来,以及又吸引多少优秀的人才进来。这个问题并不因为你是*府,权力更大就变得容易一些。后续如何演变,我们也只好拭目以待。

最后,以上仅仅是我的一些观察和思考。特别说明,我不是律师,并没有详细解读法律条款、提出相关建议的能力,如果你觉得提不对,也请留言指正。关于法律法规以及幼儿园的财务税务这块,整体来看,我觉得对于很多民办幼儿园的举办人来说是潜藏着巨大的经营风险,这些经营风险,一些大的连锁机构早有回避,最无知无觉的就是那些只有单个、或几所园的个人投资人,如果你是后面这一类,我强烈地建议你参加下图培训,目前各地都在对法律法规条文查漏补缺,留给大家华丽转身的时间真的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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